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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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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屋外照明之導線管自地下用戶配線系統引入建築物時,應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規定加以密封。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屋外照明的線管如果是從地下用戶配線系統拉進建築物,這段穿牆/穿地進屋的導線管必須做密封處理,密封方式依第303條第7款的規定辦理。

實務重點

  • 適用情境:地下引入 → 進建築物的屋外照明導線管。不是任何屋外照明都要做,重點在「從地下系統引入建築物」這個介面。
  • 密封的目的:地下管路內溫度、濕度與建築物內不同,容易因溫差讓水氣、潮氣沿管路凝結、滲入室內,造成導線、接線箱與設備受潮腐蝕。密封就是把這條氣/水的通道堵起來。
  • 本條本身不訂密封做法,而是「引用」第303條第7款,施工與選材要回去翻該款的規定執行,兩條要一起看。

注意事項

  • 設計與施工時要同步確認第303條第7款的具體密封要求,不能只看本條就以為交代完了。
  • 密封點通常選在管路進屋的位置,施工時注意密封材填充確實、不留間隙,避免日後潮氣回灌。
  • 條文未給定密封材料、尺寸或數值,實際規格依被引用條款與現場狀況辦理,不要自行臆測數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