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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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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放電管燈系統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其放電管燈之端子應視為帶電部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管的是「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的放電管燈系統。所謂開路電壓,是指燈管尚未點亮(或拆掉燈管)時,鎮流器/變壓器二次側兩端量到的電壓。霓虹燈、冷陰極燈這類靠高壓激發放電的燈具,開路電壓常常遠高於一般照明。

條文講兩件事:

  1. 開路電壓超過 1000V 的放電管燈系統,不准裝在住宅場所。
  2. 這種放電管燈的端子,要當成「帶電部分」看待。

實務重點

  • 場所限制:住宅是人員密集、非專業人員日常活動的環境,超過 1000V 的高壓放電管燈系統禁止裝設於此。設計或承裝前要先確認案場性質是否屬住宅場所。
  • 端子視為帶電部分:把放電管燈的端子當成帶電體處理,意味著這些端子要比照帶電部位做防護——不可裸露讓人易於碰觸,應有適當的隔離、外殼或防護措施,配線與接續端子也要納入絕緣與安全距離的考量。
  • 設計判定的關鍵在「開路電壓」這個數值,而不是燈具點亮後的工作電壓。選用變壓器/鎮流器時要看其二次側開路電壓規格,據以判斷是否落入本條管制範圍。

注意事項

  • 1000V 為本條明確界線:等於或低於 1000V 不受本條住宅禁裝限制,超過才適用;現場應以實際器材規格為準確認。
  • 「住宅場所」的認定要回到本規則對場所的定義與相關條文一併判斷,不要只看建物外觀。
  • 端子既視為帶電部分,維修、檢查、清潔前務必確認斷電並做好驗電,避免誤觸高壓造成電擊。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