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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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開路電壓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開路電壓三百伏特以上之放電管燈,除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採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燈):
(一)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應配裝積熱保護。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燈具之構造及積熱特性,等同於有積熱保護。
2.該燈具為適合裝設於澆灌之混凝土者。
(二)放電管燈之遠端嵌入式安定器應具有與安定器整合之積熱保護。
(三)除採用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者外,金屬鹵素燈泡之放電管燈應裝有隔板包封燈泡,或採用有外力防護裝置之燈泡。
四、隔離設備:
(一)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內含安定器之螢光放電管燈,裝設於住宅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以外之室內場所者,應在每一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其規定:
1.放電管燈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2.放電管燈供緊急照明用者,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3.放電管燈由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有可觸及之插頭及插座或個別接頭者,得以其作為隔離設備。
4.多具放電管燈非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並已裝有隔離設備能使照明空間不會造成全黑狀況者,得免在每一燈具裝設隔離設備。
(二)放電管燈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其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連接至安定器之電源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
(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若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內,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配電裝置,並附裝於放電管燈上,或放電管燈應位於隔離設備處可視及範圍內。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專門管「開路電壓1000V以下」的放電管燈系統(螢光燈、HID燈這類靠安定器點亮、點燈瞬間會有較高開路電壓的燈具)。重點放在四個面向:住宅場所的電壓限制、變壓器型式、HID燈的積熱與防爆保護、以及維修時的隔離(斷電)設備。
核心精神是:放電管燈點燈會有高壓、安定器會發熱、金屬鹵素燈泡有破裂噴濺風險,所以針對人會接觸到的場所(住宅)和維修安全(隔離設備)做了強制要求。
實務重點
一、住宅場所電壓限制
- 二次側開路電壓 300V以上 的放電管燈,原則上不准裝在住宅。
- 例外:燈具有特殊設計,讓燈管插拔時不會露出帶電部分,才可以。
- 工程意義:住宅是一般人(非合格人員)會自行換燈管的地方,300V以上拔燈管若露出帶電部位有觸電風險。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用油浸型
- 油浸型有火災疑慮,照明用的附屬變壓器禁用。
三、HID燈(高強度放電管燈)
- 嵌入式HID 要配積熱保護(防止散熱不良過熱起火)。兩種免裝情形:燈具構造/積熱特性本身等同有保護、或適用於澆灌進混凝土的燈具。
- 遠端嵌入式安定器 要有與安定器整合的積熱保護。
- 金屬鹵素燈泡:除了厚玻璃拋物線反射燈泡外,要裝隔板包封燈泡,或採用有外力防護的燈泡——這是因為金鹵燈泡有破裂、高溫玻璃碎片噴濺風險。
四、隔離設備(維修斷電用)
- 雙終端、內含安定器的螢光放電管燈,裝在「住宅及附屬構造物以外的室內場所」,每一燈具內或外都要裝隔離設備(讓維修人員換燈時能局部斷電,不必跑去總開關)。
- 四種免裝/替代情形:
- 裝在第464條第1項危險場所者免裝。
- 緊急照明用免裝。
- 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有可觸及插頭插座或個別接頭者,那個插頭插座就當隔離設備。
- 多具燈非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且已有隔離設備能避免整個空間全黑者,免逐燈裝。
- 連接到多線式分路時,隔離設備要能同時切斷所有連到安定器的電源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因為多線式共用中性線,只切火線可能仍有電位差,誤觸危險)。
- 隔離設備要裝在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若不在燈具內,要做成單一配電裝置附在燈具上,或燈具要在隔離設備的可視範圍內(避免「以為斷了其實沒斷」的誤判)。
注意事項
- 住宅與非住宅、單線式與多線式分路的判斷會直接改變設計做法,設計前先確認場所性質與供電方式。
- 多線式分路的隔離設備一定要連被接地(中性)導線一起切,這是本條明文,施工時別只切相線。
- 隔離設備的「可視範圍」與「附於燈具」要求,是為維修人員確認斷電而設,現場配置時要把可視性納入考量。
- 金鹵燈泡的隔板包封/防護不可省略,攸關燈泡破裂噴濺的人身安全。
- 條文中引用的第464條危險場所、緊急照明等例外,需回查對應條文確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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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