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1013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本規則 114 年 5 月 9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施行前,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的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既有設施的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

實務重點

  • 過渡條款:已送審工程與既有設施維修,得沿用舊規定。

注意事項

  • 114/5/9 為原文日期;判斷適用新舊規定以「是否已送審」與「是否既有設施維修」為界。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