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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8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變電室應設於易檢點及維護之處所。變電室內用電設備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更換所需之工作空間等條件。 變電室之工作空間及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或其他類似高壓用電設備之前面應有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高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一規定。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若為封閉型設備者,應自封閉箱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二、變電室或內裝有超過六百伏特帶電部分之封閉箱體,其進出口應加以上鎖但經常有合格人員值班者,不在此限。 三、在用電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裝置,且照明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燈具或控制燈具時,不致觸及帶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之帶電部分,距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二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變電室要設於易檢點維護處,設備配置要考慮運轉維護與更換的工作空間。工作空間與防護:變壓器/配電盤/開關/斷路器等前面要有最小工作空間(≥表九四八~一,帶電部分露出者自帶電部分算、封閉型自箱體前端/箱門算);變電室或裝 >600V 帶電部分的封閉箱體進出口要上鎖(經常有合格人員值班者除外);工作空間要有照明且燈具位置安排成換燈/修理時不觸及帶電部分;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帶電部分距地面高度 ≥表九四八~二。

實務重點

  • 前方最小工作空間表九四八~一;上方帶電部分高度表九四八~二。
  • 進出口上鎖、工作空間照明不致觸電。

注意事項

  • 表九四八~一/二為原文依據;工作空間是維護人員安全操作的基本保障,量測起點(帶電部分或箱門)不可弄錯。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四八~一 高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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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地電壓 (V)最小工作空間 (m)
    情況1情況2情況3
    601 - 2,5000.91.21.5
    2,501 - 9,0001.21.51.8
    9,001 - 25,0001.51.82.7
    25,001 - 75,0001.82.43.0
    超過75,0002.43.03.6
    註:1.本表所指之「情況」定義如下: 情況 1.工作空間之一邊有暴露帶電部分,且另一邊既無暴露帶電部分,亦無 接地組件,或工作面之兩邊皆有暴露帶電部分,並以絕緣物有效防 護者。採用絕緣導線或絕緣匯流排運轉電壓不超過 300 V 者,不視為 帶電部分。 情況 2.工作空間之一邊有暴露帶電部分,且另一邊有接地組件。混凝土牆及 磚(或瓷磚)牆,視為接地之建築物面。 情況 3.工作空間之兩邊皆有暴露帶電部分(未依照情況 1 規定加以防護者)且 運轉人員處於其間者。 2.正面不帶電之配電盤或控制盤背後無高壓熔線或開關等需做更換或調整作 業,且所有接線不必自背面而可由其他方向接近者,該盤體之背後得免保留 工作空間。但由背後始能從事停電部位設備作業者,應至少保持 0.9 m 之水 平工作空間。 3.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水平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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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九四八~二 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帶電部分之高度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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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路電壓 (V)區別匯流排 距離地面高度 (mm)裸電部分 距離地面高度 (mm)
    屋外屋內屋外屋內
    601 - 15,000標準4,0003,000
    最小3,5002,5002,5002,500
    15,001 - 36,000標準4,0003,500
    最小3,5003,0002,7002,600
    36,001 - 69,000標準5,0004,000
    最小4,0003,0003,0002,800
    註:1.裸電部分指任何未加以防護之帶電部分。 2.若不受空間限制,該項距離應依照上項「標準」規定施工。 3.電路電壓超過 69 kV者,每超過1 kV 應增加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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