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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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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系統及電路之用電設備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設備之所有非帶電金屬部分、圍籬、封閉箱體及支持物,應加以接地但與大地絕緣,且可防止與大地接觸之人員與該金屬組件碰觸者,不在此限。 二、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且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三、設備接地導線: (一)設備接地導線非屬整體電纜組合之一部分者,其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二)電纜金屬遮蔽層不得作為直接被接地系統之設備接地導線。但電纜金屬遮蔽層可耐受接地故障電流保護裝置於故障清除時間內動作而不損壞者,不在此限。 (三)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熔線電流額定或保護電驛動作電流設定決定,並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系統及電路的用電設備接地:所有非帶電金屬部分、圍籬、封閉箱體、支持物都要接地(但與大地絕緣且能防止接觸大地者誤觸金屬者除外)。接地電極導線線徑依表九三~一且不得小於 14 平方毫米。設備接地導線:非屬整體電纜組合者線徑 ≥14 平方毫米;電纜金屬遮蔽層原則不得作直接被接地系統的設備接地導線(能耐受故障電流至清除時間不損壞者除外);線徑依熔線電流額定或保護電驛動作電流設定並符合表九三~二。

實務重點

  • 接地電極導線 ≥14 mm²(表九三~一);設備接地導線 ≥14 mm²(表九三~二)。
  • 電纜遮蔽層原則不充當設備接地導線。

注意事項

  • 14 mm²、表九三~一/二為原文要求;設備接地導線線徑由保護動作電流決定,確保故障電流能安全洩放至保護動作。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三~一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之接地電極導線或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搭接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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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屋線或變壓器二次側電源導線之最大截面積註1 (mm2)銅導線線徑 (mm2)
    30以下8
    38 - 5014
    60 - 8022
    超過 80 - 20030
    超過 200 - 32550
    超過 325 - 50060
    註:1.進屋線並聯時,其最大截面積為相導線並聯截面積之總和。 2.進屋線、變壓器二次側電源導線最大截面積或其並聯截面積總和超過500 mm2 者,接地電極導線不得小於 80 mm2。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搭接導線線 徑不得小於該進屋線或變壓器二次側電源導線截面積之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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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九三~二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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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電流保護裝置 之安培額定 (A)銅導線線徑
    單線 (mm)絞線 (mm2)
    20以下1.62.0
    30以下2.03.5
    60以下-5.5
    100以下-8
    200以下-14
    400以下-22
    600以下-38
    800以下-50
    1,000以下-60
    1,200以下-80
    1,600以下-100
    2,000以下-125
    2,500以下-150
    3,000以下-200
    4,000以下-250
    5,000以下-325
    6,300以下-400
    註:1.移動性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導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可撓導線管或電纜內者, 得與電源線同等線徑。 2.變壓器二次側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得依變壓器二次側額定電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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