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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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或大於八安培者,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採用有效接地故障電流回路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可撓配線方法:
(一)PV電源電路導線穿在管徑小於二十一毫米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採用直徑小於二十五毫米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橫越天花板或樓地板托梁時,應有相當於該導線管或電纜高度之防護條保護。
(二)配線為暴露裝設者,應緊貼於建築物表面,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但連接至設備在一‧八米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識別:
(一)內含PV系統直流電路之配線方法或封閉箱體,於下列規定位置應有標明PV 電源或PV 直流電路之耐久標識。但裝設方式或設置位置易於識別者,不在此限: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或其他配線方法。
2.線盒或匯流箱之蓋板或箱體。
3.預留導線管開口處之管體。
(二)識別之標識或標誌於裝設後應為明顯可視及,字體為紅底白字,且為反光材質。配線每隔三米以內應有適合所在環境之標識或標誌;其被封閉箱體、牆壁、隔板、天花板或樓地板分隔者,每一段應有標識或標誌。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建築屋頂/牆面/內部的 PV 直流電路:>30 伏特或 >8 安培者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有效接地故障回路的金屬被覆電纜。可撓配線:PV 電源電路穿管徑 <21 毫米金屬可撓導線管或 <25 毫米金屬被覆電纜橫越托梁時要有等高防護條;暴露裝設要緊貼表面或防外力(連接設備 1.8 米內除外)。識別:含 PV 直流電路的配線/封閉箱體在暴露管槽、線盒匯流箱蓋板、預留管口等處要有「PV 電源/PV 直流電路」耐久標識,紅底白字反光材質,每 3 米內一處(被分隔者每段一處)。
實務重點
30V 或 >8A 須金屬管槽/封閉箱體/金屬被覆電纜。
- 標識紅底白字反光、每 3 m 一處。
注意事項
- 30V/8A/21mm/25mm/1.8m/3m 為原文數值;建築內 PV 直流帶電路徑的醒目標識,是火場搶救辨識帶電線路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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