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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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引擎處可視及範圍內。
三、供引擎驅動消防幫浦用之蓄電池應牢固裝設於地面,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淹水、溫度過熱或過度震動等。
四、所有帶電部分應位於地面上方三百毫米以上。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位置或保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漏水而受損。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牢固裝設於不可燃性之支撐結構物。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位置:電動機驅動的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要盡量靠近並在所控電動機可視及範圍內;引擎驅動者同理對引擎。引擎用蓄電池要牢固裝於地面、不受外力/淹水/過熱/過震。所有帶電部分位於地面上方 300 毫米以上。控制器與切換開關位置/保護要避免幫浦漏水損壞。所有控制設備牢固裝於不可燃支撐結構。
實務重點
- 控制器/切換開關靠近且可視及所控設備。
- 帶電部分 ≥300 mm 離地、防漏水、裝於不可燃結構。
注意事項
- 300 mm 為原文數值;幫浦房易漏水,控制器離地與防水位置是避免泡水失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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