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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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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機端電壓之電壓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動機起動時,消防幫浦控制器線路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正常電壓(控制器額定電壓)百分之十五。但於緊急運轉機械起動時,不在此限。 二、電動機運轉於滿載電流一‧一五倍時,電動機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壓百分之五。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消防幫浦的電壓降限制:電動機起動時,控制器線路端電壓降不得超過正常電壓(控制器額定)的 15%(緊急運轉機械起動除外);電動機運轉於滿載電流 1.15 倍時,電動機端電壓降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壓的 5%。

實務重點

  • 起動瞬間:控制器端壓降 ≤15%。
  • 運轉(1.15×滿載):電動機端壓降 ≤5%。

注意事項

  • 15% / 5% / 1.15 倍為原文數值;壓降過大會讓幫浦起動扭矩不足或無法達額定流量,須以線徑/距離計算驗證。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