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電源受電之分接點:
一、自分路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得視為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二、幹線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安培容量不小於其供電之各分路額定總和或其供電之負載總和,並裝設於配電箱或導線管內者,在分接點得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幹線之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且終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線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並有防護使其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在分接點得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前項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裝設於建築物內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位於可輕易觸及處,不得位於浴室、接近易燃物處,或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分接導線(tap conductor)」的過電流保護要裝在哪。原則就一句話:導線從電源端分接出來的那個點,就要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因為分接出來的導線往往線徑比主幹線小,如果不在分接點保護,主幹線的斷路器額定太大根本保護不到這條細線,短路或過載時細線會先燒掉。
但實務上不可能每個分接點都塞一顆斷路器,所以條文給了三種「免在分接點裝保護」的例外(俗稱 tap rule),分別對應 3 米、3 米、8 米三種情況。
實務重點
例外一(3米分接導線,視為分路保護涵蓋)
- 從分路分接到個別出線口,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 3 米,且符合第 39 條規定。
- 這種情況視同由「分路本身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不必另裝。
例外二(3米幹線分接,箱內/管內)
- 幹線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 3 米。
- 該分接導線的安培容量不小於它所供電的各分路額定總和(或負載總和)。
- 必須裝在配電箱內或導線管內(受到封閉保護)。
- 滿足以上才能在分接點免裝過電流保護。
例外三(8米幹線分接,1/3 載流量規則)
- 幹線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 8 米。
- 分接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的三分之一。
- 導線終端必須裝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線,且其安培額定不大於分接導線的安培容量(即末端那顆保護器要保護得住這條線)。
- 並要有防護避免遭受外力損傷。
第二項——保護裝置的安裝位置
依本條前項裝在建築物內的過電流保護裝置,除特殊情形外,應位於可輕易觸及處,且不得位於:浴室、接近易燃物處、或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注意事項
- 三個例外的長度限制(3米、3米、8米)與容量條件是綁在一起的,不能只看長度滿足就免裝,容量、封閉、末端保護、防護等附帶條件都要同時成立。
- 例外三特別注意「1/3 載流量」與「末端保護器額定不大於導線載流量」這兩個條件方向相反但都要滿足:前者管分接導線本身夠粗,後者管末端那顆保護器不會放任過載。
- 例外一要回頭確認第 39 條的規定是否符合,本條沒展開該內容,設計時務必對照查閱。
- 保護裝置位置條款(第二項)攸關維護人員操作安全與火災風險:選位時避開浴室、易燃物、易撞擊處,並確保人員不必搬梯子或移開障礙就能操作。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