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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安培容量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自分路分接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一‧○平方毫米以上。 二、三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二‧○平方毫米以上。 三、四十安培及五十安培分路:截面積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可撓軟線、可撓電纜本身要有過電流保護,保護裝置的安培容量要對應到表三六八(依線徑查出的安培容量)。也就是說,前端的斷路器或保險絲額定,不能讓軟線在超載時還沒跳脫。

但實務上常常是從一個既有分路(插座迴路)拉一段軟線出去接設備,這時候只要軟線截面積夠大,就可以「借用」分路本身的過電流保護,不必再為這段軟線額外裝一個保護裝置。條文給了截面積對照:

  • 15A、20A 分路:軟線截面積 1.0 mm² 以上
  • 30A 分路:軟線截面積 2.0 mm² 以上
  • 40A、50A 分路:軟線截面積 3.5 mm² 以上

實務重點

  • 原則上可撓軟線/電纜的過電流保護依表三六八的安培容量設計。
  • 從分路分接的軟線,只要線徑達到上表門檻,就視同已被該分路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省去重複加裝。
  • 分路額定愈大(短路與過載能量愈大),要求的軟線截面積就愈粗,這是為了確保軟線在分路保護跳脫前不會先過熱。

注意事項

  • 對照時要先確認「分路的過電流保護額定(15/20/30/40/50A)」,再選對應的最小截面積,兩者必須匹配。
  • 線徑低於上表門檻者,不能直接靠分路保護,需另行依表三六八配置軟線自己的過電流保護。
  • 本條只談線徑與保護的對應,軟線實際載流量、敷設方式仍應回到表三六八及相關條文一併檢核。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三六八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安培容量(周圍溫度35℃)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導線線徑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標稱截面積 (mm2)根數/直徑 (mm)PVC、 天然橡膠混 合物耐熱PVC、 PE(聚乙烯)、 SBR(苯乙烯丁二烯橡 膠)、聚氯丁二烯橡膠 絕緣EPR橡膠、 交連PE(交 連聚乙烯)
    60℃75℃90℃
    安培容量(A)
    1.040/0.1891012
    1.2550/0.18111215
    2.037/0.26151822
    3.545/0.32212529
    5.570/0.323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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