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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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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解槽、電解生產線,及利用電源供生產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等製程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作為電鍍加工及生產氫氣之槽體,不適用本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界定「本節」的適用範圍:電解槽、電解生產線,以及用電力製造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鋅等製程的電氣元件與附屬設備之配線與裝設,都要照本節規定辦理。但作為電鍍加工、以及生產氫氣的槽體,不適用本節。

實務重點

  • 先判斷製程屬不屬於本節涵蓋的電解類生產,是的才套用後續電解生產線專門規定。
  • 明文排除兩類:電鍍加工槽、產氫槽。

注意事項

  • 範圍條文,本身無施工數值,作用是「決定後續條文要不要適用」。
  • 製程若同時含電解與電鍍,應就各部分分別判斷適用性,不可一概而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