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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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解槽、電解生產線,及利用電源供生產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等製程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作為電鍍加工及生產氫氣之槽體,不適用本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界定「本節」的適用範圍:電解槽、電解生產線,以及用電力製造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鋅等製程的電氣元件與附屬設備之配線與裝設,都要照本節規定辦理。但作為電鍍加工、以及生產氫氣的槽體,不適用本節。
實務重點
- 先判斷製程屬不屬於本節涵蓋的電解類生產,是的才套用後續電解生產線專門規定。
- 明文排除兩類:電鍍加工槽、產氫槽。
注意事項
- 範圍條文,本身無施工數值,作用是「決定後續條文要不要適用」。
- 製程若同時含電解與電鍍,應就各部分分別判斷適用性,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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