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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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照明燈具、用電器具及其他用電設備,或用電器具內部電路及元件之附加過電流保護,不得取代分路所需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代替所需之分路保護。
前項規定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不須為可輕易觸及。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附加過電流保護」與「分路過電流保護」是兩回事,不能互相取代。
燈具、用電器具或設備內部本身常會自帶保護元件(例如器具內部電路、元件層級的過電流保護),但這些只是保護器具自己內部,不能拿來當作分路(branch circuit)該有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也就是配電盤上對應該分路的斷路器/保險絲)。分路該配的過電流保護一個都不能省。
第二項補充:這種器具內附加的過電流保護,不需要做到「可輕易觸及」——因為它本來就不是給人日常操作、檢修去重置或更換的保護裝置。
實務重點
- 設計分路時,過電流保護要依分路本身(導線載流量、負載)來配置,不能因為「設備內部已經有保護」就不裝或縮減分路保護。
- 設備內附的保護元件定位是「附加(supplementary)」性質,跟分路主保護的功能、責任不同,二者並存而非替代。
- 因為附加保護不屬於需操作的分路保護,所以可以裝在器具內部、不必設在容易接觸、容易重置的位置。
注意事項
- 不要把製造商標示的器具內部保護當成分路保護的合規依據;分路保護仍須獨立檢核並設置。
- 配電盤每一分路該有的過電流保護,按其導線與負載條件配置,這條只是禁止用附加保護「頂替」,並未改變分路保護本身的選定原則。
- 第二項放寬「可輕易觸及」的對象僅限這種附加保護,不要誤推到分路主保護裝置上——分路保護的可觸及性仍依各自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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