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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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可免遭受外力損傷外,該系統設備應裝設於車輛通行區域上方四‧六米以上。
二、霓虹燈除可攜式外,位於行人可輕易觸及處,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不得使鄰近之可燃性物質遭受超過攝氏九十度之高溫。高強度放電管燈或燈座與可燃性物質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設備裝設於潮濕場所者,除為液密型設備外,應為耐候型設備,並設有排水孔。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系統「裝在哪裡、怎麼防護」,核心是防外力撞擊、防高溫引燃可燃物、以及潮濕環境的防水排水處理。
實務重點
- 車道上方淨高:裝在車輛通行區域上方時,底部要離地 4.6 米以上,避免被車輛(尤其高大車輛)擦撞。例外是該設備本身有保護、不會遭外力損傷時可不受此限。
- 霓虹燈防護:非可攜式霓虹燈若裝在行人伸手可觸及的高度,必須加裝防護(如護欄、護網、護罩),避免人為碰撞或外力破壞——霓虹燈管易碎且帶高壓。
- 高溫與可燃物間距:系統運轉時不得讓鄰近可燃物超過 攝氏 90 度。其中高強度放電(HID)管燈或燈座與可燃物之間,要保持 50 毫米以上間隔。設計排版時就要把燈具與木作、招牌底板、廣告布等可燃材料的距離算進去。
- 潮濕場所:裝在潮濕場所的設備,若不是液密型,就必須用耐候型設備,並設排水孔讓滲入的水排得出去,避免積水導致絕緣劣化或短路。
注意事項
- 4.6 米是針對「車輛通行區域上方」的條件值,純行人區或有額外防護者依條文判斷適用性。
- 90 度是「可燃物表面被加熱到的溫度」限值,50 毫米是「HID 燈具與可燃物的物理間距」,兩者是不同管控手段,設計時兩項都要顧到。
- 潮濕場所選型先確認設備是「液密型」還是「耐候型」,耐候型務必確認排水孔位置正確、不被安裝方式堵死。
- 霓虹燈帶高壓,防護不只是防撞,也是防觸電的一環,護罩材質與固定方式要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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