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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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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低壓幹線及其分路的電壓降限制:幹線或分路各自的電壓降都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的百分之三,且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實務重點

  • 單段(幹線或分路)壓降上限 3%。
  • 幹線+分路合計壓降上限 5%。

注意事項

  • 3% / 5% 為原文數值;壓降過大會使末端設備電壓不足、效率下降,須以線徑與線路長度計算驗證。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