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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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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管槽、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配電裝置及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直流對地運轉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可攜式設備或器具,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攝影棚、製片廠這類場所,因為現場有大量金屬外殼設備、燈光器具、布線管槽,人員又常在地面、移動式器材間穿梭,觸電風險高。本條要求把這些「非帶電但可能因故障帶電」的金屬部分全部接到設備接地導線,故障時形成低阻抗回路讓保護裝置動作、把外殼電位拉到接近大地,避免人員觸碰時觸電。

實務重點

  • 須接設備接地導線的對象:
    • MI電纜(礦物絕緣電纜)
    • 金屬被覆電纜
    • 金屬管槽(管路、線槽)
    • 用電器具的非帶電金屬部分(外殼、機架等)
    • 配電裝置及設備
  • 接地目的是讓所有金屬外露導電部分等電位、共用接地路徑,故障電流有明確回流路徑。
  • 設計時要把燈具、攝影器材的金屬機殼、布管布槽都納入接地系統規劃,不能漏接。

注意事項

  • 例外條件要看清楚:直流對地運轉電壓 150 伏特以下的「可攜式」設備或器具可不接設備接地導線。注意三個要件須同時成立——直流、對地電壓 150V 以下、且為可攜式;交流設備或超過此電壓者不適用此例外。
  • 例外僅針對「可攜式」設備,固定安裝的設備仍須依本條接地。
  • 本條只規範「應接至設備接地導線」這件事,接地導線線徑、接地電阻等細節需依規則其他相關條文辦理,本條未另定數值。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