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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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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攝影棚及製片廠之幹線選用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表六八八規定之需量因數得用於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場景照明之最大可能連接負載,以選定主場景開關盤、場景配電站或場景燈光控制盤所有固定安裝之幹線。 二、可攜式幹線得採用最大可能連接負載百分之五十之需量因數。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攝影棚/製片廠的「幹線」要怎麼算負載來選線徑與設備容量。重點是針對「場景照明」這種特性負載,允許用需量因數來打折計算,不必把所有燈具額定功率全部相加(那樣會嚴重高估)。

實務重點

  1. 固定安裝幹線:用條文「表六八八」的需量因數,套用在「場景照明的最大可能連接負載」上,據此選定:

    • 主場景開關盤
    • 場景配電站
    • 場景燈光控制盤 這些所有固定安裝的幹線都依此計算。
  2. 可攜式幹線:直接採用最大可能連接負載的 50%(百分之五十)需量因數。也就是可攜式幹線打對折算,因為現場不會所有可攜燈同時全開到滿載。

注意事項

  • 需量因數的觀念是:場景照明屬於多回路、非同時滿載的負載型態,故規則允許折減後再選幹線,但基準要抓「最大可能連接負載」,別把基數抓錯導致整體偏小。
  • 固定幹線要查「表六八八」對應的需量因數值(本條僅引導查表,未列出表內數字,設計時務必對表);可攜式則是明確的 50%。
  • 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先判斷是固定安裝還是可攜式幹線,再套對應規則,不可混用。
  • 此折減僅針對「場景照明」負載;其他類型負載不在本條場景照明需量因數的適用範圍內,應另依其相關規定計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六八八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場景照明需量因數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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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範圍 (VA)幹線需量因數 (%)
    50,000以下100
    50,001 - 100,00075
    100,001 - 200,00060
    200,000以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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