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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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除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於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可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娛樂事業製作電視、電影或商業廣告使用之攝影棚或製片廠,及處理寬度超過二十二毫米軟片或膠卷之曝光、顯影、印製、剪接、編輯、倒帶、修復或儲存之影片交換所、工廠、實驗室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攝影棚/製片廠專章」的適用範圍宣告,講清楚哪些場所要套用本節(這一整節)的特別規定。
簡單說,下面兩類場所的用電設備、器具配線與裝設,除了第652條另有規定外,都要照本節走:
- 攝影棚/製片廠: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能隔離外在噪音與自然光,供娛樂事業製作電視、電影或商業廣告用的場所。
- 影片處理場所:處理寬度超過 22 毫米軟片或膠卷的曝光、顯影、印製、剪接、編輯、倒帶、修復或儲存的影片交換所、工廠、實驗室,或建築物的一部分。
實務重點
- 這是界定範圍的條文,本身不規定具體做法,重點在判斷「你這個案場到底算不算本節管轄」。
- 判斷攝影棚是否適用,看兩個特徵:能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影視/廣告製作用。一般辦公室或臨時拍攝場地不見得落入。
- 第二類以「膠卷寬度超過 22 毫米」為門檻,這是原文明訂的尺寸,低於或等於此寬度的處理場所不在此列。
- 「建築物之一部分」也算數——不必整棟都是製片用途,只要其中一部分做上述影片處理作業,該部分就要依本節辦理。
- 開頭的「除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是優先順序保留:第652條另有規範者,依該條,本節作為其餘部分的依據。
注意事項
- 設計初期就要先做範圍認定,確認案場屬於哪一類、是否觸發本節要求,避免後段配線設計用錯規範依據。
- 影片顯影、儲存等作業常涉及化學藥劑與可燃材料,雖然本條文未直接寫安全數值,但既然被獨立成節,代表其用電裝設有別於一般場所,後續條文的特別要求須一併查閱落實。
- 22 毫米是原文唯一明確數值,引用時勿自行擴充或換算成其他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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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6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