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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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裝設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側燈、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應依前條規定配線,並應加以固定及支撐,及保護燈泡不受機械性損壞,或與舞台布景、易燃材質意外碰觸之防護措施。
二、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應有固定及支撐,並應為舞台、攝影棚、製片廠用之配電裝置。
三、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一)僅得用於需要導線可撓情形,並有支撐,且適合所裝設環境,安培容量符合表三六八規定。
(二)適合所裝設環境,且未與內含發熱元件設備直接接觸之多芯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承載之最大負載電流不得大於表六六五規定過電流裝置之最大額定值。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舞台/攝影棚場合裡常用的「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側燈、懸吊式線盒、引接線槽」這幾類設備該怎麼裝、怎麼接線、怎麼保護。重點是:這些東西都得確實固定支撐、配線要照前條規定走、用對地方專用的器材,而且可撓軟線/電纜的載流量要查表合規。
實務重點
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
- 配線方式要依「前條(第664條)」辦理,不能自成一套。
- 必須加以固定及支撐——不能只是隨手掛著。
- 要做燈泡防護:避免機械性碰撞損壞,也要避免燈泡跟舞台布景、易燃材質意外接觸(這是防火考量,舞台布幕多為易燃物)。
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
- 同樣要固定及支撐。
- 必須是「舞台、攝影棚、製片廠用」的專用配電裝置,不可拿一般場所器材替代。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 只在「確實需要導線可撓」的場合才能用(例如需要移動、伸縮的燈具),且要有支撐、適合裝設環境。
- 安培容量要符合表三六八的規定。
- 若是多芯可撓軟線/電纜,且未與內含發熱元件的設備直接接觸者,承載的最大負載電流不得超過表六六五所列過電流裝置的最大額定值。
注意事項
- 「需要可撓才用可撓線」是核心精神:不是因為方便就用軟線取代固定配線,這是避免軟線長期受力、磨損造成危險。
- 載流量與過電流保護要分別查對應的表(表三六八、表六六五),設計選線與選保護裝置時兩者都要核對,不能只看其中一項。
- 「未與發熱元件直接接觸」是表六六五適用前提;若軟線會貼到發熱設備,本款條件不成立,需另作降載或選用耐熱方案考量。
- 舞台/攝影棚易燃材質多,燈具的固定、防護與防意外接觸是現場驗收重點,施工時務必落實支撐與隔離。
- 本條未列出具體電流/間距數值,實際數字以表三六八、表六六五為準,設計時直接查表。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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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線徑 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標稱截面積 (mm2) 根數/直徑 (mm) PVC、 天然橡膠混 合物 耐熱PVC、 PE(聚乙烯)、 SBR(苯乙烯丁二烯橡 膠)、聚氯丁二烯橡膠 絕緣 EPR橡膠、 交連PE(交 連聚乙烯) 60℃ 75℃ 90℃ 安培容量(A) 1.0 40/0.18 9 10 12 1.25 50/0.18 11 12 15 2.0 37/0.26 15 18 22 3.5 45/0.32 21 25 29 5.5 70/0.32 32 38 44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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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徑 (mm2) 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C) 過電流保護裝置之 最大電流額定 (A) 75 90 2.0 22 26 15 3.5 32 35 20 5.5 40 47 25 8 52 61 35 14 74 85 45 22 98 112 60 30 119 138 80 註:可撓軟線或電纜之載流導線數量超過3條,每一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依下表規定 修正。 導線數 (條) 安培容量百分比 (%) 4 90 5 - 6 80 7 - 24 70 25 - 42 60 43以上 50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6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