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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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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聚集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並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聚集場所(如戲院、集會堂、賣場等人潮密集處)的用電設備或器具,接地方式必須採「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而且要按照第87條到第89條的規定加裝漏電斷路器來保護。

簡單講:這類場所不能讓設備接地和系統接地各做各的,要整合成共同接地系統,再用漏電斷路器把漏電風險擋下來。

實務重點

  • 共同接地:本條明確要求「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意思是把設備外殼接地與系統(電源側)接地整合在同一接地系統,避免兩者間出現電位差,降低人員觸電風險。
  • 漏電斷路器強制:本條把漏電斷路器的裝設指向第87至89條辦理,這幾條才是漏電斷路器規格、適用範圍與裝設細節的依據。設計與施工時要回去查這三條的具體要求,本條只是「點名引用」。
  • 適用對象是聚集場所:因為人多、逃生不易,觸電事故後果嚴重,所以對接地與漏電保護的要求比一般場所更嚴。

注意事項

  • 本條未自帶任何數值(如動作電流、跳脫時間),相關參數一律以第87~89條為準,不要自行套用其他場所的習慣值。
  • 「共同接地」的施作要確保各設備接地確實連通、接地電阻符合相關接地章節要求,避免共同接地反而把故障電位擴散。
  • 設計階段就要把聚集場所的判定與漏電保護分區規劃好,避免單一漏電斷路器保護範圍過大造成大面積停電,影響疏散照明等安全負載。
  • 施工後務必做漏電斷路器動作測試,確認保護確實有效。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