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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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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者: (一)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三)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四)電池系統。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醫院的「重要電力系統」不能只靠一路電源吃飯。本條要求至少要有兩個獨立電源:一個是平常在供電的「經常電源」(一般就是台電市電),另一個(含以上)是「備用電源」,專門在經常電源斷電時頂上去。

重點在「獨立」——兩個電源不能是同一條命脈分出來的,否則一停全停就失去備援意義。

實務重點

  • 經常電源:平時供整個重要電力系統用電,正常運轉時的主力。
  • 備用電源:經常電源中斷時接手供電,數量是「一個以上」,可視需求設多套。
  • 條文明列備用電源可採以下任一種,且必須位於用戶配線系統內(即在醫院自己的配線範圍,不是外部不可控的來源):
    1. 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典型如柴油引擎帶動的發電機組)。
    2. 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的其他發電機組(與經常電源用的機組分開)。
    3. 經常電源以外的另一路外部電業供電(不同饋線/不同來源的市電)。
    4. 電池系統。

注意事項

  • 「獨立」是核心:設計時要確認經常電源與備用電源在路徑、來源上彼此隔離,避免單一故障點同時打掉兩者。例如若選用「另一路外部電業供電」當備用,要確認與經常電源不是共用同一變電所或同一段線路。
  • 備用電源「位於用戶配線系統」是強制條件——備援必須在醫院可掌控的範圍內,確保中斷時能可靠投入。
  • 本條只規範「電源要有幾個、是哪幾類」,未在此條給出切換時間、容量、分類等數值;那些屬其他條文或相關技術要求,設計時須一併查照,不要只憑本條就定案。
  • 四類備用電源各有適用情境(發電機適合長時間大負載、電池系統適合即時不斷電的關鍵負載),實際選型須依重要負載的性質與持續供電需求決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