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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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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一般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床位置之分路: (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及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經常電源系統。 (二)緊急電源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且應標明其供電來源之配電箱或配電盤及電路編號。 (三)供電給病床位置之分路,不得為多線式分路之一部分。 (四)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受前三目限制: 1.綜合診所、門診部及精神科、藥物戒護、復健醫院之病床位置、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內僅作為病患寢室,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之區域。 2.由緊急電源系統之二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之一般診療區病床位置,不需有來自經常電源系統之電路。 二、病床位置之插座:每一病床位置應設置插座數量至少為八個,可為單連插座、雙連插座或四連插座之組合。所有插座應為醫院等級。每一插座接地端子應連接至表九三~二規定線徑之設備接地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僅作為病患寢室,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之精神科、藥物戒護及復健之醫院。 (二)不需裝設插座出線口之精神科安全室。 三、小兒科區域之房間、浴室、遊戲間、活動間及診療區之插座,應為防觸電者或具有鎖或扣之蓋板。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醫院「一般診療區」病床周邊的配線怎麼做,核心就三件事:雙電源供電、足夠插座、防呆防觸電

重點是病床不能只靠一路電——萬一停電或某一分路跳脫,病人還有另一路撐著,所以強制要求至少兩個分路,且要橫跨緊急電源與經常電源兩個系統。

實務重點

一、病床分路(供電可靠度)

  • 每張病床至少兩個分路:一個以上接緊急電源系統、一個以上接經常電源系統,做到電源來源分散。
  • 緊急電源系統的插座本體或蓋板要有明顯顏色或快速辨識標識,並標註其來源配電箱/盤與電路編號。現場拉線、貼標籤、面板印字都要對得起來,維修時才能快速判斷哪路是緊急電源。
  • 供電給病床的分路不得是多線式分路的一部分。意思是不可以共用中性線那種多線式接法,避免一條中性線斷線或負載不平衡時影響到病床電源安全。
  • 例外:
    1. 綜合診所、門診、精神科、藥物戒護、復健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中僅作病患寢室且配線已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的區域,可不受前三項約束。
    2. 若由緊急電源系統的兩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就不需要再接經常電源系統電路。

二、病床插座

  • 每張病床位置至少八個插座,可用單連、雙連、四連自由組合湊到八個。
  • 所有插座必須是醫院等級(hospital grade)
  • 每個插座的接地端子要連到表九三~二規定線徑的設備接地導線——接地是醫療場所防電擊的命脈,線徑依該表辦理,不可自行縮減。
  • 例外:僅作病患寢室且配線符合第一至四章的精神科/藥物戒護/復健醫院;以及不需裝插座的精神科安全室。

三、小兒科區域

  • 房間、浴室、遊戲間、活動間、診療區的插座,要採防觸電型或加裝有鎖或扣的蓋板,防止兒童手指或異物插入觸電。

注意事項

  • 「兩個分路、跨兩系統」的設計要在配電盤規劃階段就分清楚緊急/經常電源迴路,別到現場才發現都拉自同一盤同一系統。
  • 緊急電源插座的辨識標識是維護與災時操作的關鍵,顏色與電路編號標註要落實,不能只貼緊急電源面板而沒寫來源編號。
  • 「不得為多線式分路一部分」這點容易被忽略,設計時病床分路要走獨立中性線。
  • 八個插座是下限,實務上病床周邊醫療設備多,可視需求增設,但每個都得是醫院等級且接地確實。
  • 接地線徑務必查表九三~二,本條未直接給數值,以該表為準。
  • 各種例外多與「僅作寢室且配線符合第一至四章」綁定,套用例外前要先確認該區域定位與既有配線是否真的符合,別誤用。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三~二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過電流保護裝置 之安培額定 (A)銅導線線徑
    單線 (mm)絞線 (mm2)
    20以下1.62.0
    30以下2.03.5
    60以下-5.5
    100以下-8
    200以下-14
    400以下-22
    600以下-38
    800以下-50
    1,000以下-60
    1,200以下-80
    1,600以下-100
    2,000以下-125
    2,500以下-150
    3,000以下-200
    4,000以下-250
    5,000以下-325
    6,300以下-400
    註:1.移動性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導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可撓導線管或電纜內者, 得與電源線同等線徑。 2.變壓器二次側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得依變壓器二次側額定電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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