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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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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供電給病患診療區之分路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或具有金屬被覆之電纜配線,在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應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裝設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下列規定應直接連接至前項規定管槽或電纜內之附加設備接地導線: (一)所有插座之接地端子。 (二)金屬出線盒及封閉箱體。 (三)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伏特之所有固定式設備或器具中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 二、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前款規定辦理: (一)金屬面板以金屬螺絲固定於被接地之出線盒或被接地之配電裝置。 (二)照明燈具距離地面高度超過二‧三米,其開關位於病患診療處外,且連接至符合前項規定之設備接地路徑。 三、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之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醫療場所「病患診療區」的分路配線方式與接地要求。核心精神是:病患身邊的電氣回路必須有「可靠且完整的金屬接地故障路徑」,確保發生接地故障時故障電流有明確路徑流回,讓保護裝置能正常動作,同時把所有可能被人接觸的金屬部件電位拉到同一基準,降低觸電風險。

實務重點

  1. 配線方式三選一

    • 金屬管槽
    • 全程附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
    • 具金屬被覆之電纜配線

    不論用哪種,管槽/電纜架/電纜內都要額外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也就是說,不能只靠金屬管壁本身當接地路徑,要實打實拉一條接地導線。

  2. 必須連接到該附加接地導線的對象(第一款):

    • 所有插座的接地端子
    • 金屬出線盒及封閉箱體
    • 運轉電壓超過 100 伏特的固定式設備/器具上「非帶電的露出金屬部分」

    這些都是人有機會碰到、或故障時可能帶電的金屬,務必確實搭接到設備接地導線。

  3. 可免接地的例外(第二款):

    • 金屬面板用金屬螺絲固定在「已被接地」的出線盒或配電裝置上時(透過螺絲與被接地體形成電氣連續,視為已接地)。
    • 照明燈具距地面超過 2.3 米、其開關位於病患診療處外、且已連接到符合規定的設備接地路徑時。(高度足夠且開關在區外,病患接觸風險低)
  4. 線徑依表規定: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之線徑須符合表九三~二,依分路規模選用對應線徑。

注意事項

  • 重點在「全程」與「連續性」:電纜架要全程有底板或蓋板,金屬路徑不能中斷,附加接地導線要貫通整條分路。
  • 「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是強制的,不能省略,金屬被覆/管壁只是配線外殼,正規接地路徑要靠這條導線。
  • 例外條款(第二款)要件需「同時」成立才適用,特別是免接地的兩個情形各有前提(金屬螺絲固定於被接地體、燈具 2.3 米高度+開關位於區外+已接地),缺一不可,不要任意放寬。
  • 100 伏特是原文界定的門檻:超過此電壓的固定設備露出金屬部分一定要接地。
  • 線徑選用務必對照表九三~二,不可憑經驗自行估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三~二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過電流保護裝置 之安培額定 (A)銅導線線徑
    單線 (mm)絞線 (mm2)
    20以下1.62.0
    30以下2.03.5
    60以下-5.5
    100以下-8
    200以下-14
    400以下-22
    600以下-38
    800以下-50
    1,000以下-60
    1,200以下-80
    1,600以下-100
    2,000以下-125
    2,500以下-150
    3,000以下-200
    4,000以下-250
    5,000以下-325
    6,300以下-400
    註:1.移動性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導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可撓導線管或電纜內者, 得與電源線同等線徑。 2.變壓器二次側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得依變壓器二次側額定電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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