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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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20區:
(一)裝設於20區應為適用於20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並有適用於20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0區。
二、21區:
(一)裝設於21區應為適用於21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並有適用於21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1區。
(三)正壓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者,得裝設於21區。
三、22區:
(一)裝設於22區應為適用於22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並有適用於22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2區。
(三)正壓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者,得裝設於22區。
四、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ⅢC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ⅢA群或ⅢB群環境;適用於ⅢB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ⅢA群環境。
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依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之5規定標明之表面最高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可燃性粉塵環境,其溫度為低於特定可燃性粉塵層或粉塵雲引燃溫度,二者之較低者。在可能乾燥或碳化之有機粉塵環境,其溫度為不超過最低之引燃溫度或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二者之較低者。
二、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環境,設備或器具不會過載者,其溫度為低於攝氏一百六十五度;如為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者,其溫度為低於攝氏一百二十度。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可燃性粉塵/纖維危險場所」三個分區(20區、21區、22區)裡,要選用什麼樣的防爆等級設備,以及這些設備表面最高溫度的限制。簡單說:分區危險度越高,能用的設備認證等級就越嚴;而且不只是要「防爆認證對」,表面溫度也不能高到把粉塵或纖維引燃。
粉塵爆炸跟氣體不同,重點在「表面累積的粉塵層被熱表面悶燒引燃」,所以本條特別強調溫度控管。
實務重點
1. 分區選型對應(核心邏輯:高危險區可向下相容)
- 20區(粉塵雲持續或長時間存在):須用適用於 20 區的設備;或符合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且具 20 區溫度等級者亦可。
- 21區(正常運轉時偶有粉塵雲):須用適用於 21 區者;符合第二類第一種場所+21 區溫度等級者可;正壓設備若適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者亦可。
- 22區(正常時不易出現、僅異常短暫出現):須用適用於 22 區者;符合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22 區溫度等級者可;對應之正壓設備亦可。
2. 群別相容方向(ⅢC > ⅢB > ⅢA)
- 適用 ⅢC 群者,可用於 ⅢA、ⅢB;適用 ⅢB 群者,可用於 ⅢA。
- 記法:**認證等級高的可往低危險環境用,反向不行。**ⅢC 對應導電性粉塵,要求最嚴。
3. 安裝依製造廠家說明書
- 防爆設備的密封、緊固、入線方式都會影響其防護效力,必須照廠家說明書安裝,不可自行變更。
4. 表面最高溫度限制(依第555條標示)
- 可燃性粉塵環境:表面溫度須低於「該粉塵層或粉塵雲引燃溫度」中之較低者。
- 可能乾燥或碳化之有機粉塵:不超過「最低引燃溫度」或「攝氏 165 度」中之較低者。
- 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且設備不會過載者:低於攝氏 165 度。
- 會過載之設備(如電動機、電力變壓器):低於攝氏 120 度。
注意事項
- 溫度判定要拿到實際粉塵的引燃溫度數據:條文裡 165℃/120℃ 是上限門檻,但若現場粉塵的引燃溫度更低,要以較低者為準,不能只看設備標牌溫度等級就放行。
- 會過載 vs 不會過載差很多:電動機、變壓器這類運轉中會發熱升溫的設備,溫度上限被壓到 120℃,選型時要把過載工況一併考慮。
- 群別與分區是兩個獨立維度:選型時要同時確認「分區適用性」與「群別(ⅢA/ⅢB/ⅢC)」都對,缺一不可。
- 正壓設備有條件放寬:21、22 區允許以正壓型設備搭配第二類場所適用品,但正壓系統的監測與失壓保護必須完整,否則放寬條件不成立。
- 本文僅為工程技術說明,實際合規認定請依條文原文與主管機關/認證機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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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5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