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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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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1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進入耐壓防爆「d」型封閉箱體或增加安全「e」型封閉箱體者,應在距離管接口五十毫米範圍內加以密封。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耐壓防爆「d」型封閉箱體之商品標示不必另加密封者,得免密封。 (二)增加安全「e」型封閉箱體與其密封裝置之間,得裝設斜口螺紋(NPT)導線管及管件,或採用增加安全「e」型管配件,其密封裝置裝設位置得靠近該箱體,不受五十毫米限制。 (三)於增加安全「e」型封閉箱體之間以斜口螺紋導線管,或增加安全「e」型管配件連接者,得免密封。 二、防爆(XP)型封閉箱體: (一)導線管進入下列規定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加以密封: 1.箱體內裝有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或電阻器等設備或器具,於正常運轉下會產生電弧、火花,或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但該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者,得免密封: (1)封裝於氣體或揮發氣無法進入之完全密封腔室。 (2)浸於油中。 (3)封裝於工廠密封完成之防爆(XP)型腔室,該腔室適用於0 區、1 區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有工廠密封或相似文字之商品標示,且箱體之管接口小於標稱管徑五十三毫米。工廠密封完成之箱體不作為其鄰近另一需要密封防爆(XP)型封閉箱體之密封裝置。 2.箱體內裝有配線端子台、接續組件或分接頭,且管接口為標稱管徑五十三毫米以上。 (二)導線管密封應裝設於距離防爆(XP)型封閉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其密封裝置與該箱體之間,僅能裝設防爆(XP)型由令、管接頭、大小管接頭、肘型彎管、加蓋肘型彎管,或類似L 型、T 型、十字型管配件,且尺寸規格不得超過導線管管徑。 (三)二個以上防爆(XP)型封閉箱體之導線管依第一目規定須密封,如以短管或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之導線管連接,且該短管或導線管每支皆裝有單一密封裝置,並位於任一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以內者,視為符合規定之密封。 三、進入正壓封閉箱體之導線管非為正壓保護系統之一部分者,每支導線管應於距離該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加以密封。 四、邊界: (一)導線管離開1區之邊界應加以密封;其密封裝置得裝設於1區邊界之任一側三米範圍內。 (二)密封裝置之裝設應能使1區導線管內之氣體或揮發氣洩漏至密封裝置外之數量極小化。 (三)導線管密封裝置與導線管離開1區邊界交界處之間,除裝在密封裝置上防爆(Ex d或XP)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四)金屬導線管無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完整不間斷穿過1區,且兩處邊界外三百毫米範圍內無裝設管配件,導線管兩終端皆位於非分類場所者,該導線管得免密封。 1區之電纜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氣體或揮發氣可流通之電纜: (一)裝設於導線管內之電纜有氣密性連續被覆,能透過纜心流通氣體或揮發氣者,在1區內應加以密封,並於移除電纜外皮或其他被覆後,以密封膏將每條絕緣導線周圍填滿。 (二)前目規定電纜如為多芯電纜,並將距離封閉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導線管內電纜加以密封,且電纜末端位於該箱體內,採用可行方法使氣體或揮發氣進入之數量極小化,及防止火焰蔓延至纜心者,該多芯電纜得視為單一導線。如為遮蔽電纜及雙絞線電纜者,得免移除電纜遮蔽層或免分離雙絞線。 二、氣體或揮發氣不可流通之電纜: (一)裝設於導線管內之多芯電纜如不能透過纜心流通氣體或揮發氣者,應視為單一導線。 (二)前目規定電纜應依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密封。 三、電纜進入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封閉箱體,應加以密封;其密封裝設應符合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 四、電纜離開1區之邊界應加以密封。但於電纜終端處有密封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定1區(爆炸性氣體環境)裡,導線管和電纜在哪些位置必須加裝「密封裝置(seal)」。密封的核心目的:不讓爆炸性氣體沿著導線管/電纜內部流竄,避免火花在一個箱體內引燃後,火焰或壓力沿管路傳到別處,或氣體洩漏到非危險區。條文分成三大塊:導線管密封電纜密封、以及離開1區邊界的密封

實務重點

一、導線管進防爆箱體

  • 耐壓「d」型 / 增安「e」型箱體:導線管進箱體要在 管接口 50 mm 範圍內密封。
    • 但箱體商品標示註明免另加密封者,可免(例外一)。
    • 增安「e」型用 NPT 斜口螺紋管件或「e」型管配件時,密封位置可靠近箱體、不受 50 mm 限制;兩個「e」型箱體之間用斜口螺紋管連接者可免密封。
  • 防爆(XP)型箱體:要不要密封看箱內裝什麼——
    • 內有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等**正常運轉會產生電弧火花,或表面溫度超過周圍氣體自燃溫度80%**者 → 必須密封。除非:密封腔室封裝、浸油、或工廠已密封完成且管接口 小於標稱管徑 53 mm
    • 內裝端子台、接續組件、分接頭,且管接口 53 mm 以上 → 必須密封。
    • 密封位置須在箱體 450 mm 範圍內,密封與箱體之間只能放由令、管接頭、大小管接頭、彎管等L/T/十字型管配件,且尺寸不得超過導線管管徑。
    • 兩個XP箱體之間若以不超過 900 mm 的短管連接,每支管裝單一密封且落在任一箱體 450 mm 內,即視為合格。

二、正壓箱體

非屬正壓保護系統一部分的導線管,每支要在箱體 450 mm 範圍內密封。

三、1區邊界密封

  • 導線管離開1區邊界要密封,密封裝置可放在邊界任一側 3 m 範圍內
  • 目的:把1區氣體洩漏到密封外的量降到最小。
  • 密封與邊界交界之間,除密封上的防爆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加任何由令、管接頭、線盒等管配件(避免製造潛在洩漏點)。
  • 例外:金屬導線管完整不間斷穿過1區、兩端都在非分類場所、且邊界外 300 mm 範圍內無管配件者,可免密封。

四、電纜密封

  • 氣體可透過纜心流通的電纜:1區內要密封,須剝除外皮後用密封膏把每條絕緣導線周圍填滿。多芯電纜符合特定條件(450 mm 內密封、末端在箱內、阻止火焰蔓延)可視為單一導線;遮蔽電纜、雙絞線可免拆遮蔽/免分離。
  • 氣體不可流通的多芯電纜:視為單一導線,依第541條密封。
  • 電纜進耐壓「d」型或XP型箱體要密封,密封做法依第541條。
  • 電纜離開1區邊界要密封,但終端已有密封者免。

注意事項

  • 判斷要不要密封,先看箱體型式(d/e/XP/正壓)與箱內元件是否會產生電弧火花、表面高溫,再決定密封位置與距離(50 mm / 450 mm / 3 m / 900 mm / 300 mm 各有適用情境,別套錯)。
  • 條文中 53 mm 是區分管接口大小的門檻,450 mm、900 mm、300 mm、3 m 各對應不同箱體與邊界情境,施工放樣時要逐項對照,不可混用。
  • 密封與箱體之間能裝什麼管件有嚴格限制,且尺寸不得超過導線管管徑——現場別為了轉向方便亂加配件,會破壞防爆完整性。
  • 電纜密封的「填密封膏、剝外皮、視為單一導線」等做法,多處導引到 第541條,須一併查閱施作。
  • 本文僅為工程技術說明,實際適用與合規認定請依主管機關與現場審查為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