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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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0區、1區或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耐壓防爆「d」:得用於1區或2區。
二、正壓「p」:得用於1區或2區。
三、本質安全「i」:得用於0 區、1 區或2區。「i」分為「ia」、「ib」及「ic」型,ia 得用於0 區,ib 得用於1區,ic得用於2區。
四、保護型式「n」:得用於2區。
五、油浸「o」:得用於1區或2區。
六、增加安全「e」:得用於1區或2區。
七、模鑄構造「m」:得用於0 區、1 區或2區。
八、粉末填充「q」:得用於1區或2區。
九、可燃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選用此偵測器作為保護技術者,應將偵測設備之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及校正頻率等,以文件建檔;其裝設之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1區,並裝設適用於1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2區之設備或器具。
(二)建築物內部劃分為2區,或有開口連通2區,不會存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1區或2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三)控制盤內部裝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之儀器,並裝設適用於1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2區之設備或器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危險場所(爆炸性氣體環境)裡電氣設備「防爆保護技術」的選用對照表。把危險程度分成 0 區(連續/長時間有爆炸性氣體)、1 區(正常運轉偶爾會有)、2 區(異常才會短暫有),再規定每種防爆保護型式各自能用在哪幾個區。
核心邏輯:區越危險(0區最嚴),能用的保護技術越少;只有本質安全 ia 與模鑄 m 這類最高等級才准進 0 區。
實務重點
各保護型式適用區域(直接照原文)
| 保護技術 | 0區 | 1區 | 2區 |
|---|---|---|---|
| 耐壓防爆 d | ✓ | ✓ | |
| 正壓 p | ✓ | ✓ | |
| 本質安全 i | ia | ib | ic |
| 保護型式 n | ✓ | ||
| 油浸 o | ✓ | ✓ | |
| 增加安全 e | ✓ | ✓ | |
| 模鑄 m | ✓ | ✓ | ✓ |
| 粉末填充 q | ✓ | ✓ |
- 本質安全 i 自己再分三級:ia 對 0 區、ib 對 1 區、ic 對 2 區,選型時要看到後綴字母,不能只看到「i」就以為全區通用。
- 一般理解上,能用於較危險區的設備,通常也可往下用於較不危險的區,但本條是以「得用於」逐項列出,實務上仍依各型式列出的區別判定。
第九款—可燃氣體偵測系統(降區應用)
這款是一個特例:在符合條件(不對外開放、由合格人員維修管理的工業廠區)時,可以用「裝可燃氣體偵測設備」當作保護手段,從而放寬該位置可採用的設備等級:
- (一)因通風不良被劃為 1 區,裝了適用 1 區的偵測設備 → 可改用 2 區設備。
- (二)室內為 2 區或有開口連通 2 區、不會存在易燃氣,裝了適用 1 區或 2 區的偵測設備 → 可改用非分類場所設備。
- (三)控制盤內有使用/量測易燃流體的儀器,裝適用 1 區偵測設備 → 盤內可採用 2 區設備。
注意事項
- 先定區、再選型:防爆設備選錯的前提常常是「危險區劃分」就錯。設備合格與否完全綁在它所在的區別上。
- 本質安全要認後綴:ia/ib/ic 不可混用到不對應的區。
- 用第九款的偵測系統來降區,是有條件的豁免,不是免費降級。原文明文要求把「偵測設備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校正頻率」全部以文件建檔,且場區須為不對外開放、由合格人員維護監督。少了任一條件或文件,這個降區基礎就不成立。
- 警報/停機準則與校正頻率是這套保護能否持續有效的關鍵,屬於後續維運責任,設計交付時要一併規劃,不能只裝偵測器了事。
- 本文僅為工程技術說明,實際設備選用與區劃認定請依現場危險物質分群、指定氣體與正式區劃文件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