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524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第三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照明燈具: (一)燈具之燈泡及燈座應有外殼,且該外殼應使纖維或飛絮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能防止火花、燃燒物質或熱金屬逸出。 (二)燈具應標明在正常使用下,其暴露表面溫度不超過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之最大瓦特數。 二、燈具可能遭受外力損傷者,應以防護柵保護。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應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製成吊桿懸吊,或採用吊鏈並附有適用之配件懸吊。吊桿長度超過三百毫米者,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於吊桿下端三百毫米內,裝設永久且有效之斜撐,防止橫向位移。 (二)於燈具固著點至其支撐線盒或配件三百毫米內,裝設適用於之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 四、可攜式照明設備應符合第一款及下列規定: (一)有手把及實體之燈泡防護柵。 (二)燈座不裝設開關或插座。 (三)不會暴露帶電金屬部分。 (四)暴露之非帶電金屬部分加以接地。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三類場所(依本規則屬產生可燃性纖維或飛絮的危險場所)的照明燈具裝設要求。重點是燈具外殼要能擋住纖維/飛絮跑進去,又要防止內部火花、燃燒物或熱金屬掉出來引燃環境;同時控制燈具表面溫度、機械防護與接地。

實務重點

1. 固定式燈具外殼

  • 燈泡與燈座都要有外殼,外殼設計要把纖維/飛絮進入量降到極小,並防止火花、燃燒物或熱金屬逸出。這是「進不去、出不來」的雙向密封概念。
  • 燈具須標示最大瓦特數,且在正常使用下暴露表面溫度不得超過 165°C。意思是選燈具時要看銘牌標示的瓦特上限,不能超瓦使用,避免表面過熱點燃飛絮。

2. 機械防護

  • 燈具若可能被外力撞擊(如堆高機、料件碰撞、人員作業範圍內),要加裝防護柵保護。

3. 懸吊式燈具

  • 須以「有螺紋的厚金屬導線管」做吊桿懸吊,或用吊鏈加適用配件。
  • 吊桿長度超過 300mm 時,因力臂變長容易橫向晃動,必須二擇一:
    • (一) 在吊桿下端 300mm 內裝永久有效的斜撐,防止橫向位移;或
    • (二) 在燈具固著點到支撐線盒/配件 300mm 內,裝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吸收晃動應力。

4. 可攜式照明設備

  • 除符合第一款固定式燈具外殼要求外,還要:
    • 有手把與實體的燈泡防護柵;
    • 燈座上不可裝開關或插座(避免開關動作產生火花);
    • 不可暴露帶電金屬;
    • 暴露的非帶電金屬部分要接地。

注意事項

  • 165°C 是「暴露表面溫度」上限,與燈具標示瓦特數綁定,選型與更換光源時都要核對銘牌標示,勿任意換大瓦數燈泡。
  • 吊桿 300mm 的判斷以實際吊桿長度為準,超過就一定要做斜撐或可撓連接,二者擇一即可,但須確實有效。
  • 可攜式燈具的「燈座不裝開關插座」與「不暴露帶電金屬」是防止火花與漏電引燃的關鍵,現場驗收要逐項確認,並落實接地導通檢測。
  • 本條屬危險場所(可燃纖維/飛絮)照明,防火花、防過熱、接地皆攸關防爆與防火安全,施工驗收不可便宜行事。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