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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幹線額定及其被接地導線線徑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依本節計算所得之負載。 二、幹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保護裝置之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三、幹線之被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幹線額定及被接地導線線徑: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本節計算所得負載;幹線要裝過電流保護,保護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 × 1.25 + 非連續負載總和」;幹線被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

實務重點

  • 幹線容量 ≥計算負載;保護額定 ≥連續 ×1.25 + 非連續。
  • 被接地導線線徑 ≥表九三~二。

注意事項

  • 1.25 倍、表九三~二為原文要求;連續負載乘 1.25 同分路邏輯,預留長期運轉溫升裕度。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三~二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過電流保護裝置 之安培額定 (A)銅導線線徑
    單線 (mm)絞線 (mm2)
    20以下1.62.0
    30以下2.03.5
    60以下-5.5
    100以下-8
    200以下-14
    400以下-22
    600以下-38
    800以下-50
    1,000以下-60
    1,200以下-80
    1,600以下-100
    2,000以下-125
    2,500以下-150
    3,000以下-200
    4,000以下-250
    5,000以下-325
    6,300以下-400
    註:1.移動性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導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可撓導線管或電纜內者, 得與電源線同等線徑。 2.變壓器二次側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得依變壓器二次側額定電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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