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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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內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
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間無裝設門窗或其他開口。
2.有良好充足之通風,以連續排除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
3.通氣孔或通風管道之出口位於建築物外之非分類場所。
4.通氣孔或通風管道有足夠大小可釋放變電室內之爆炸壓力,且建築物內所有通風管道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二)不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內,或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設備。
二、第二種場所:
(一)變壓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十節或第八章第五節之適用規定。
(二)電容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十一節或第八章第七節之適用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一類場所(爆炸性氣體/揮發氣存在的危險場所)裡,變壓器和電容器要怎麼裝。核心邏輯:第一種場所(危險氣體經常或長期存在)要求最嚴,含可燃性液體的設備一定要關進專用變電室並做好隔離、通風、洩壓;第二種場所(危險氣體只在異常或偶發時出現)則放寬,回去套用一般章節的適用規定。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
- 含可燃性液體的變壓器/電容器(例如油浸式),必須裝在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的變電室內,且要滿足四個條件:
- 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間不可有門窗或任何開口——徹底物理隔離,避免危險氣體竄入或變電室內火花外洩。
- 連續通風,持續把易燃氣體/揮發氣排掉,不是偶爾通風而是要連續排除。
- 通氣孔或通風管出口要設在建築物外的非分類(非危險)場所,把排出氣體導到安全處,不可在危險區內排放。
- 通氣孔/通風管要夠大可釋放室內爆炸壓力,且建築物內所有通風管道採鋼筋混凝土構造——這是把變電室當成具備洩壓能力的防爆隔間在設計。
- 不含可燃性液體的設備:可裝在上述同等級變電室,或直接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合格設備(即本身就有防爆等級的設備)。
第二種場所:
- 變壓器套用第三章第十節或第八章第五節的適用規定。
- 電容器套用第三章第十一節或第八章第七節的適用規定。
- 也就是第二種場所不強制專用防爆變電室那套,回歸對應章節處理。
注意事項
- 「含可燃性液體」與「不含可燃性液體」是分流判斷的第一個關鍵,設計前先確認設備介質種類。
- 變電室的隔離(無開口)、連續通風、洩壓構造是配套要求,四項要一起滿足,缺一不算合格的第一種場所變電室。
- 通風出口位置常被忽略——務必導至非分類場所,不能就近排在危險區。
- 第二種場所雖放寬,但仍要回頭核對所引用章節(第三章第十/十一節、第八章第五/七節)的完整規定,本條只是指路,實際細節在那些章節裡。
- 本條涉及危險場所防爆與爆炸壓力釋放,屬人身與設備安全關鍵,設計與施工應由熟悉防爆場所的人員執行。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