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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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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設置展示窗者,距離展示窗上方四百五十毫米以內,沿水平最大寬度每隔直線距離三‧六米處,或於展示區之主要部分上方,應至少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定展示窗(商店櫥窗那種陳列空間)一定要在上方裝插座,而且要裝得夠密。目的是讓展示窗的照明、招牌、燈飾、聖誕燈等臨時或固定用電可以就近取電,避免從遠處拉延長線造成過載或絆倒風險。

實務重點

  • 垂直位置:插座出線口要裝在距展示窗上方 450 毫米以內的範圍。也就是貼著展示窗頂部往下 45 公分內安裝,方便供應展示窗內的用電。
  • 水平間距:沿展示窗水平方向,每隔最大 3.6 米直線距離就要有一個插座出線口。換言之展示窗愈寬,要裝的插座愈多,不能整面只裝一個。
  • 替代位置:也可以選擇裝在「展示區主要部分上方」,至少裝一個出線口。
  • 最低數量:條文用「至少裝設一個」,代表這是下限,實務上可視展示燈具負載與佈線需求增設。

注意事項

  • 計算插座數量時,把展示窗的總水平寬度除以 3.6 米,不足部分仍需確保覆蓋,避免末端有死角拉線。
  • 此條只規範「位置與密度」,並未指定插座的迴路容量、線徑或保護裝置,這些仍須依本規則其他相關章節(如分路、過電流保護、載流量等)一併設計。
  • 展示窗常有季節性大量燈具負載,設計分路時要預留容量,雖然本條未給數值,仍應依負載實況配置。
  • 出線口高度位於展示窗上方,施工時注意與天花板、招牌結構的避讓,並確保維修可及性。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