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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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匯流排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處。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電動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五、室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室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匯流排槽(busway/busduct)的「禁止裝設場所」。匯流排槽是用金屬外殼包覆銅排或鋁排的封閉式配電幹線系統,載流量大、走幹線。正因為它是大電流幹線,一旦受損或進水,後果比一般導線嚴重,所以條文明列五種不能裝的情形。
實務重點
逐款看:
- 易遭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處:例如堆高機、行車、重型搬運會撞到、輾壓到的位置。匯流排槽外殼雖是金屬,但不是設計來承受機械撞擊的,受損可能造成內部排線短路或接地。
-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腐蝕性氣體/液體會侵蝕外殼與內部導體、接點,導致接觸電阻升高、發熱甚至絕緣劣化。
- 電動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昇降井道):井道內有移動機構與纜索,空間受限且有機械干涉風險,不得在此佈設匯流排槽。
- 第464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即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危險分類場所。一般匯流排槽非防爆構造,禁止使用——這款是本條安全關鍵所在。
- 室外或潮濕場所:原則禁止,但有但書——若其「構造適合室外且防水」者可裝設。也就是要選用具室外/防水構造(防水型)的匯流排槽產品。
注意事項
- 設計選型時務必確認產品構造等級:室外或潮濕環境要選防水型,否則違反本條。
- 第4款的危險場所要回頭比對第464條第一項的分類定義,不能憑感覺判斷;劃為危險場所就不能用一般匯流排槽。
- 升降路與重機械區的路徑規劃要在配電幹線佈線早期就避開,事後改道成本高。
- 本條為「禁止裝設」的負面表列,重點在路徑與環境評估,現場勘查時把這五款當檢查清單逐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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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