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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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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地板管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但金屬地板管槽有腐蝕防護者,不在此限。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劃禁區:地板管槽(埋設在地板裡走線的金屬/管道系統)不准裝在兩種地方——會散發腐蝕性物質的場所,以及第464條第1項所列的危險場所。

實務重點

  • 腐蝕性物質場所:地板管槽長期埋在地板裡,又處在會釋放腐蝕性氣體/液體的環境,金屬殼體會被侵蝕、穿孔,導致進水、絕緣劣化、接地連續性喪失。所以原則上禁裝。
  • 唯一例外:若採用「金屬地板管槽」且本身有腐蝕防護處理者,可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說,要走這個例外,得是金屬材質+有效防蝕措施兩個條件同時成立,不是隨便包一層就算。
  • 危險場所禁裝:第464條第1項所定義的危險場所(如易燃氣體、粉塵等具爆炸/起火風險的場所),地板管槽一律不得使用。地板管槽埋設後難以維護、內部易積聚可燃氣體,且管槽內外電氣連接點多,火花風險高,因此直接排除。

注意事項

  • 設計選線前,先確認該樓層/區域是否被判定為腐蝕性場所或第464條的危險場所,這會直接決定地板管槽能不能用。
  • 想引用腐蝕場所的例外條款時,要能提出材質為金屬且具腐蝕防護的依據,並留意防護是否涵蓋接續盒、出線盒等所有埋設部位。
  • 危險場所沒有例外,不要試圖以加強防護來規避,該用其他符合危險場所規定的配線方法。
  • 本條須與第464條搭配閱讀,危險場所的具體範圍以該條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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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