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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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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非金屬導線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四、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五、周圍溫度超過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使用溫度之場所。 六、絕緣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槽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槽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非金屬(塑膠類)導線槽」不能裝在哪些地方。重點是非金屬材質怕熱、怕曬、怕撞、怕潮濕隱蔽,所以列出六種禁裝情形,本質是依材料特性限制使用環境。

實務重點

逐款看禁裝條件:

  1. 隱蔽處所:原則上不能藏在牆內、天花板夾層等看不到的地方;但若該位置仍可供點檢(檢查維護得到),就放行。
  2. 易遭外力損傷處:非金屬槽機械強度不如金屬,會被撞、被壓、被刮的位置不可裝。
  3. 第464條第1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屬危險(易燃易爆)場所者禁裝,相關判定回去看該條。
  4. 陽光直接照射處:塑膠長期曝曬會老化脆化,原則禁裝;除非廠家說明書明示該產品可用於曝曬環境。
  5. 周圍溫度超過廠家標示使用溫度:環境溫度若超過產品額定使用溫度,禁裝。
  6. 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 導線槽額定耐受溫度:簡單說就是裡面導線/電纜的耐溫比槽體高,運轉熱可能把槽體烤壞。但兩種情況例外:(a)導線安培容量改用「導線槽的額定耐受溫度」去計算(等於降載、限制發熱);(b)符合第25條第8款規定。

注意事項

  • 第4、5款都把判斷權交給製造廠家說明書,設計與施工時務必保留並依循產品文件,不能憑經驗自行認定可曬可用。
  • 第6款核心是「溫度配對」:選導線槽前要核對導線絕緣耐溫與槽體耐受溫度,否則就要降載計算(以槽體耐溫為準算安培容量)。
  • 第3款須搭配第464條第1項、第6款例外須搭配第25條第8款一併判讀,本條未列出該等場所與規定的具體內容。
  • 隱蔽處的「可供點檢」是放行關鍵字,現場要確認該路徑日後檢修進得去、看得到。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