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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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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時應以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掛鉤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以免電纜遭受損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電纜每隔一‧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截面積為五‧五平方毫米以下者,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 三、電纜水平敷設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米以下,視為有支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金屬被覆電纜(俗稱鎧裝電纜、有金屬外被的電纜)在敷設時不能任它鬆垮垂吊,必須用束帶、護管鐵、管夾、掛鉤等配件固定支撐好,避免電纜因自重、拉扯或晃動而受傷。本條給出三個具體固定原則。

實務重點

  • 一般支撐間距:每 1.8 米以內要有一個固定點。除非另有其他措施(例如沿橋架連續支撐),否則沿線每隔不超過 1.8 米就要加固定/支撐。
  • 小截面電纜的終端固定:對於 四芯以下、截面積 5.5 平方毫米以下 的電纜,進入每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時,要在 300 毫米以內 做固定。這是因為細小電纜柔軟、終端接點脆弱,靠近端點固定可避免接線端子承受拉力而鬆脫或斷裂。
  • 水平敷設視同支撐的情況:若電纜水平鋪在木質或金屬構件、類似支撐物上,且這些支撐物的間隔在 1.8 米以下,就可視為已有支撐,不必再另加固定件。

注意事項

  • 固定的核心目的是「以免電纜遭受損傷」——選用配件時要注意不能因夾持過緊而壓傷金屬被覆或內部絕緣。
  • 1.8 米是上限,現場若有振動、外力或大截面重電纜,宜縮短間距加密支撐(屬工程裕度判斷,非本條強制數值)。
  • 終端 300 毫米的固定點,目的是釋放端子應力,務必落在進箱/進盒處附近,別讓電纜全部重量壓在接點上。
  • 第三款的「視為有支撐」是針對水平敷設於既有構件的情形,垂直或懸空段仍須依第一款 1.8 米原則處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