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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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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非金屬被覆電纜」(外被是塑膠、非金屬材質的電纜)哪些地方不能直接拉、不能直接埋。重點在「直接敷設」——也就是電纜不另加金屬導管、管槽等保護就直接走線或埋設。本條列出六種禁止情形,核心邏輯是:這些場所有火災、爆炸、化學腐蝕或機械破壞風險,非金屬被覆電纜的外被無法承受,必須改用更耐受的配線方式(如金屬導管系統)。

實務重點

逐項拆解禁止場所:

  1. 第464條第1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屬於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等危險分類場所,配線須走防爆等級系統,非金屬被覆電纜直接敷設不被允許。
  2. 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人員密集且建築本身不耐火,需避免電纜成為火災延燒路徑。
  3.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大量燈具、佈景與臨時用電,火載量高、機械碰撞頻繁。
  4. 鉛酸蓄電池儲存室:充放電會產生氫氣(具爆炸性)並有酸性腐蝕環境,會侵蝕非金屬外被。
  5. 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化學腐蝕會劣化電纜被覆,揮發氣亦有引燃疑慮。
  6. 埋入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埋入後無法檢修、易受機械應力與材料化學作用破壞,且不易散熱。

注意事項

  • 本條禁止的是「直接敷設」。若改採金屬導管、管槽等具保護性的配線方式包覆,須依各該場所對應條文(如第464條危險場所專章)的要求辦理,不可僅以本條反推「只要加管就一定可以」。
  • 第1款指向第464條第1項,設計時務必先確認場所是否落入該危險分類,分類結果直接決定整體配線方法,不能只看本條。
  • 第6款的「埋入」與一般地下導管敷設不同,重點在電纜被材料直接包覆無保護層;規劃預埋管路時應預留可抽換的導管路徑,避免電纜與建材直接接觸。
  • 蓄電池室與腐蝕性氣體場所,除配線材質外,通風與防爆要求須一併檢視(依各該專屬條文),本條僅就電纜敷設方式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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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