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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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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配管者,不在此限。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適用直埋地下者,不在此限。 五、長度超過一‧八米者。 六、周圍溫度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者。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且對所裝設之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金屬可撓導線管」(俗稱蛇管、可撓管)哪些地方不能用。分兩段:第一段是所有金屬可撓導線管的通用禁止清單;第二段是針對「一般型」(非液密型)額外加碼的限制,因為一般型防護等級較低。

實務重點

第一段:所有金屬可撓導線管的禁設場所

  1. 易遭外力損傷處——可撓管管壁不像硬質金屬管耐撞,除非另加防護(如套保護槽、外加鋼管),否則不得裝。
  2. 升降機升降路——升降路內禁裝,但「配線終端到各機器之間」需要撓性的那段配管可以例外。
  3. 危險場所(指第464條第一項所列的危險場所)——除非另有規定允許,否則禁用。設計前務必先確認該區域是否落在第464條的危險場所分類。
  4. 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一般不得直埋;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在「適用直埋地下」的情況下例外。注意例外只給液密型、且只針對直埋地下,混凝土中仍受限。
  5. 長度超過一‧八米——單段可撓管長度上限就是 1.8 米,超過即不可用此型配管。設計時要把撓性段控制在這個長度內。
  6. 周圍溫度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環境熱+導線本身發熱不可超過管材的耐受溫度,否則管材會劣化。

第二段: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的額外限制

一般型基本上只允許用在「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因震動/位移而需要撓性」的接線段。除此用途外,下列場所也禁用:

  1. 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藏起來看不到、無法檢修的位置不行。
  2. 潮濕場所——一般型不防潮,潮濕處要改用液密型。
  3. 蓄電池室——電池環境有腐蝕性氣體。
  4. 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且對所裝導線有劣化效應之場所

注意事項

  • 設計選型時要先分清楚手上的管是「一般型」還是「液密型」,兩者適用範圍差很多:潮濕、直埋等場合一般型直接出局。
  • 1.8 米長度上限是硬性數字,撓性接線段要在這個範圍內規劃,過長就得改其他配管方式。
  • 涉及危險場所時,務必回頭查第464條第一項的場所認定,不要自行判斷。
  • 旋轉機具(馬達、發電機)的接線是一般型可撓管的合法主場,這類接點本來就需要吸收震動與對位偏差,這是設計這種管的核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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