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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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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物體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熱裝置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定低壓線路在現場走線時,必須跟「其他管路」和「會發熱的東西」保持安全距離,避免互相干擾、感應、損傷或熱劣化。重點分兩類:一般金屬管路類要隔 150mm,發熱物體類要隔 500mm。

實務重點

  • 一般管路類(150mm):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要保持 150mm 以上間隔。
    • 但有兩種免除情況:(1) 加裝隔離物把彼此隔開;(2) 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導線本身已有保護外被/管路保護)。
    • 光纖電纜不在此限——光纖不導電,不會有電氣感應與漏電風險,所以排除在外。
  • 發熱物體類(500mm):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會發散熱氣的物體之間,要保持 500mm 以上間隔。
    • 免除條件是加裝隔熱裝置。
  • 兩類間隔數值不同,反映風險性質不同:金屬管路怕的是電氣干擾、感應與機械損傷;發熱物體怕的是長期高溫造成導線絕緣劣化、加速老化甚至引燃。

注意事項

  • 設計與放樣階段就要把管路綜合協調(電氣、給排水、燃氣、空調排煙)做好,避免現場交錯時才發現間隔不足。
  • 燃氣管與電氣線路相鄰特別要留意,火花源與可燃氣體應盡量分離;本條雖只要求 150mm(或隔離/管路保護),但實務上對燃氣管的隔離要更謹慎。
  • 「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是針對 150mm 那款的免除,不適用於 500mm 發熱物體那款——發熱物體只能用隔熱裝置免除,不要混用。
  • 隔離物、隔熱裝置的具體規格本條未明定,需依其他相關規範與材料特性選用,並確保長期有效(不可只是暫時遮擋)。
  • 與熱水管、煙囪平行長距離走線時,即使加裝隔熱裝置,仍應評估環境溫度對導線載流量的影響。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