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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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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制,否則應採用降壓型或限流型操作器: 一、二百二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十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百八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十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制者,不得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管「三相電動機起動瞬間的衝擊電流」。馬達起動的那一剎那,電流會遠高於額定運轉電流,太大會造成電壓驟降、影響同一系統其他用電。本條依供電方式與馬達容量,設定哪些情況可以直接起動(全壓起動),哪些必須加裝降壓型或限流型起動器來壓制起動電流。

實務重點

依供電條件分四種情況:

  • 220V 供電:單具容量 ≤15 馬力 可不限制(直接全壓起動)。
  • 380V 供電:單具容量 ≤50 馬力 可不限制。
  • 低壓供電超過上述馬力門檻者:起動電流不得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的 3.5 倍,否則要採降壓/限流起動。
  • 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單具 ≤200 馬力 可不限制;超過者同樣以額定電流 3.5 倍為上限。

判斷流程:先看供電電壓與馬力是否落在「不加限制」範圍 → 若超過,就改用「起動電流是否 ≤ 額定電流 3.5 倍」這把尺;超出就必須上降壓型(如 Y-Δ、自耦變壓器起動)或限流型(如軟啟動、變頻)操作器。

注意事項

  • 門檻是以「每具(單具馬達)容量」判斷,不是把多台加總。
  • 「3.5 倍」是針對該電動機的額定電流,設計時要先確認馬達銘牌額定電流值再換算。
  • 是否需要降壓/限流,最終取決於實測或計算的起動電流是否超標;選型時應核對起動方式所能達到的起動電流倍數。
  • 本條僅規範起動電流限制,過載、短路保護等仍須依其他相關條文另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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