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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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熱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裝用於住宅場所以外存在可燃性物質場所者,應裝設警示信號器或整套型組裝之溫度限制器。
二、電熨斗、電鍋或其他電熱器具之額定容量達五十瓦特以上,且其表面產生溫度超過攝氏一百二十一度者,應採用耐熱可撓軟線。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熱器具裝用於存在可燃性物質場所者,應裝設適用之放置台。該放置台得為分開裝置或為電熱器具之一部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電熱器具」在不同場所的安全裝設要求,核心是防止高溫器具引燃周遭可燃物。重點分三種情境:可燃性物質場所要有警示或溫度限制、高溫器具要用耐熱軟線、可移動式器具要有放置台。
實務重點
第一款 — 可燃性物質場所的保護
- 對象:住宅以外、且現場存在可燃性物質的場所(如倉庫、工廠、有粉塵或易燃物的作業區)。
- 要求:裝設「警示信號器」或「整套型組裝之溫度限制器」二擇一。
- 工程意義:警示信號器讓人員及時知道異常溫度;溫度限制器則是主動在過溫時切斷或限制加熱,避免器具失控過熱點燃可燃物。
第二款 — 高溫器具的接線材料
- 觸發條件需「同時」成立:額定容量達 50 瓦特以上,且器具表面溫度超過攝氏 121 度。
- 要求:必須採用「耐熱可撓軟線」。
- 工程意義:一般 PVC 等普通絕緣軟線長期接觸高溫會劣化、龜裂甚至短路。電熨斗、電鍋這類器具本體與接線端附近溫度高,故指定耐熱等級的軟線確保絕緣壽命。
第三款 — 附插頭可撓軟線器具的放置台
- 對象:用插頭+可撓軟線連接、可移動的電熱器具,且裝用於存在可燃性物質場所。
- 要求:要有適用的「放置台」,可以是獨立配件,也可以做成器具本體的一部分(例如電熨斗的立架)。
- 工程意義:避免高溫器具直接擱在桌面、檯面或可燃材料上引燃,放置台提供隔離與散熱的安全放置位置。
注意事項
- 第二款是「容量門檻」與「表面溫度門檻」兩個條件並存才適用,設計選線時須確認器具實際表面溫度,不能只看額定容量。
- 「住宅場所」被排除在第一款之外,但第二、三款並未限定僅非住宅,須依各款本文判斷適用範圍。
- 是否屬「存在可燃性物質場所」需依現場實際環境認定,這直接決定第一、三款是否觸發,現場勘查與場所分類是設計前提。
- 條文僅指定「耐熱可撓軟線」「警示信號器」「溫度限制器」等功能性要求,實際選用的規格等級仍須對照器具規範與相關產品標準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