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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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
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
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的是開路電壓超過 1000V 的放電管燈系統(高壓氣體放電燈,例如霓虹燈、某些高壓放電管照明)燈管在機構上要怎麼裝、怎麼換才安全。核心就三件事:燈管要撐得住、換管時燈具別掉下來砸人、插拔燈管時手碰不到帶電部位。
實務重點
燈管支撐要承重:燈管本身有重量,支撐結構必須足以承載,避免使用中因支撐不足而鬆脫、掉落。設計時要把燈管自重納入機構強度考量。
更換時的防墜措施:若換燈管必須先拆掉某些燈具組件,這些被拆下的組件要靠絞鏈(鉸鏈)或支撐物繫住,不能整塊脫離掉落。實務上就是燈具設計要有翻蓋式鉸鏈或安全繫繩,讓維修人員雙手作業時組件不會墜落傷人或損壞。
無暴露帶電部分:燈管與燈座的設計要做到——在插接或拆除燈管的整個動作過程中,沒有任何帶電金屬外露讓人誤觸。因為這是超過 1000V 的系統,誤觸後果嚴重,所以從燈座結構(如先斷電才能接觸、接點內縮設計)就要根除觸電風險。
注意事項
- 本條適用前提是開路電壓超過 1000V的放電管燈系統,一般低壓日光燈不在此條約束範圍,選用條文時先確認系統開路電壓。
- 三款是並行要求,設計、選型、施工驗收時三項都要逐一確認,缺一不可。
- 條文只規範機構支撐、防墜與防觸電的「結果要求」,未指定具體尺寸或材質,實際設計需依燈具重量、現場結構自行確保達標。
- 由於涉及超過 1000V 的觸電風險與墜落風險,維修換管程序應確實先行斷電並確認,勿僅依賴燈座防護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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