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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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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燈具線及分接導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不得作為分路之導線使用。 前項分接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燈具線」和「分接導線」的角色定位:它們只能掛在它所屬的那條分路上吃電,不能反過來當作分路本身的幹線導線來用。簡單說,分接導線是從分路接出來去餵燈具的「末端引線」,不是用來延伸、串接整條分路電流的主導線。

實務重點

  • 連接對象限定:燈具線、分接導線只能接到「供電給它的那條分路」,不能跨接到別條分路,也不能拿來當分路導線承載整路負載。
  • 安培容量依表三六八:第二項明確要求分接導線的容許安培容量要查表三六八(依原文規定辦理),設計選線時以該表為準,不可自行放寬。
  • 運轉溫度不得超過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選導線、估算載流時,實際運轉溫度必須壓在該導線絕緣材料的最高容許溫度以下。這是防止絕緣劣化、老化、甚至引燃的根本要求。

注意事項

  • 設計時別把分接導線的線徑當成可以承擔整條分路電流,它的容量是按表三六八對應燈具/分接用途來定的,誤用會造成過載發熱。
  • 燈具區域常有發熱源(燈具本體、安定器等),環境溫度偏高會推升導線運轉溫度,選線與佈線要把環境溫度納入考量,確保不超過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 現場常見的錯誤是為了省事,把燈具引線當作串接下一盞燈或延伸分路的導線使用——這正是本條禁止的行為。
  • 實際容許安培容量數值請以表三六八原文為準,本條未直接列數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三六八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安培容量(周圍溫度35℃)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導線線徑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標稱截面積 (mm2)根數/直徑 (mm)PVC、 天然橡膠混 合物耐熱PVC、 PE(聚乙烯)、 SBR(苯乙烯丁二烯橡 膠)、聚氯丁二烯橡膠 絕緣EPR橡膠、 交連PE(交 連聚乙烯)
    60℃75℃90℃
    安培容量(A)
    1.040/0.1891012
    1.2550/0.18111215
    2.037/0.26151822
    3.545/0.32212529
    5.570/0.323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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