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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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照明燈具裝設於可燃物上方者,應採用無開關型之燈座。但每個燈具設有個別開關,且其燈座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或裝有防護設施,使燈泡不容易被取下或損壞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燈具如果裝在可燃物(例如木板、紙箱、布料、易燃裝潢面)正上方,燈座本身不可帶開關(要用「無開關型」燈座)。理由是帶開關燈座操作或故障時容易產生火花、發熱,正下方又是可燃物,火災風險高。
但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不受此限):
- 每個燈具另設有個別開關控制,且
- 燈座裝在距地面 2.5 米以上,或加裝防護設施,使燈泡不容易被人取下或損壞。
實務重點
- 判斷對象:先確認燈具是否位於「可燃物上方」。這是觸發本條的前提,金屬、混凝土等不燃面上方不在此限制範圍。
- 首選作法:可燃物上方直接選用無開關型燈座(開關獨立設在牆面或他處),這是最單純的合規路線。
- 例外路線:若想用一般燈座,必須同時滿足「有個別開關」+「2.5 米以上高度或加裝防護」兩個條件。注意條文是要把開關功能移到燈具的個別開關,並把易被觸碰、損壞的風險降到最低。
- 2.5 米的工程意義:把燈座抬高到一般人手不易觸及的高度,減少有人去轉動、拆裝燈泡而產生鬆動、接觸不良發熱的機會;裝防護罩則是另一種達到同樣目的的手段。
注意事項
- 條文只規範到「燈座型式、高度、防護」三件事,未額外規定防護罩材質或燈泡瓦數限制,設計時依現場可燃物性質自行評估安全餘裕,但不要把原文沒有的數值當成規則。
- 高度與防護是「擇一」即可,但「個別開關」是兩種例外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別漏掉。
- 後續若可燃物上方環境改變(如加裝吊掛物、降低淨高),原本符合 2.5 米的配置可能失效,改裝時要重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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