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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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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裝設於可燃物附近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裝置,使可燃物遭受之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燈具會發熱,裝在木板、窗簾、紙箱、堆放物等可燃物附近時,必須加裝防護(隔熱/遮罩/散熱間隔等),確保可燃物本身所承受的溫度不超過攝氏 90 度。重點不是燈具自己多熱,而是「靠近燈的那塊可燃物表面被烤到幾度」。

實務重點

  • 管制對象是可燃物受到的溫度,上限 90°C,這是本條唯一明確數值。
  • 「防護裝置」泛指能達到降溫目的的手段:隔熱板、防護罩、保持安全散熱距離、選用低表面溫度燈具等,原文未限定形式,由設計者依現場條件達標即可。
  • 常見場合:嵌入木作天花板的崁燈、倉儲貨架上方照明、櫥窗投射燈、舞台燈具靠近布幕等。
  • 燈具背面、上方往往是熱量累積最嚴重處,散熱不良時表面溫度會顯著高於正常使用。

注意事項

  • 嵌燈裝入封閉天花板時,要確認上方是否堆積保溫棉、雜物,這會把熱悶住,使木作溫度飆升。
  • 高瓦數鹵素、投射燈尤其要留意,安裝後最好實測可燃物側溫度確認低於 90°C。
  • 「保持距離」是最簡單的防護方式,但須考慮日後可燃物(如紙箱、布料)被人為移近的風險,必要時加裝實體隔離。
  • 本條只規範溫度上限,不替代其他關於危險場所、防火區劃等規定,仍須併同相關條文檢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