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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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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照明燈具、燈座、燈泡及燈管不得露出帶電部分。但陶瓷型燈座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照明設備(燈具本體、燈座、燈泡、燈管)裝好後,不能讓人摸得到的帶電金屬部分外露。例外是:陶瓷型燈座只要裝在離地面 2.5 米以上的高度,就允許帶電部分外露。

實務重點

  • 一般可觸及範圍內的燈座,必須有外殼、護蓋或結構把帶電端子包覆住,不得讓螺紋接點、接線端子等帶電部位裸露。
  • 例外條件要同時滿足兩個:陶瓷型燈座裝設高度離地 ≥ 2.5 米。兩者缺一就不適用例外,仍須遵守不得露出帶電部分的原則。
  • 高度 2.5 米的設定,是以一般人站立伸手難以直接觸碰為前提,所以高處的陶瓷燈座才放寬。

注意事項

  • 「2.5 米以上」是量到地面的垂直高度,現場安裝時要確認是以實際可站立的地面為基準(例如有平台、樓梯、夾層處要重新評估可觸及性)。
  • 只有「陶瓷型」燈座享有此例外,其他材質燈座不得援用此放寬。
  • 換燈泡、維修時人會接近燈座,設計與選型時應考量斷電作業與防觸電,不要因為符合例外就忽略維護安全。
  • 本條針對的是「帶電部分外露」造成的觸電風險,與燈具本身的金屬外殼接地是不同議題,仍應依其他相關條文一併處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