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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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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一般用電場所或臨時用電場所之固定式與可攜式照明燈具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本節(照明燈具配線與保護)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文。重點只有一句:不論是一般用電場所還是臨時用電場所,只要是照明燈具——包含固定式(吊燈、嵌燈、壁燈等裝死在建物上的)和可攜式(移動式工作燈、延長照明等)——它們的配線保護都要照本節後面各條的規定來做。

實務重點

  • 這是典型的「開章定範圍」條文,本身不含任何數字或具體做法,真正的技術要求在本節後續條文。
  • 它把照明燈具明確分成兩類:
    • 固定式:永久安裝、配線通常走暗管或固定線槽。
    • 可攜式:會移動、插拔,配線與保護要考慮拖拉、磨損、機械損傷。
  • 同時把場所分成一般用電場所臨時用電場所(如工地、活動會場臨時照明),兩者都納入本節管轄。

注意事項

  • 設計或施工時,看到照明燈具配線,先確認它落在「一般」或「臨時」哪一類場所,以及是固定式或可攜式,再往本節後續條文找對應的配線方式與過電流/保護要求。
  • 本條不單獨構成施工依據,務必搭配本節其餘條文一起讀;單看這條無法判斷線徑、保護額定等具體規格。
  • 臨時用電場所雖是暫時性,本條已明確要求其照明配線與保護同樣受規範,不能因「臨時」就便宜行事。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