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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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或配電箱,應裝設於永久乾燥場所,並應受到充分之監控,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配電盤或配電箱若裝設於潮濕場所或室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之裝設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或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依表八規定留有工作空間。
五、管槽從底部進入配電盤或類似封閉箱體,使導線於匯流排、其支撐或其他阻礙物下方進出箱體時,其配線空間不得小於表一二九規定。管槽包含其終端配件,不得超出箱體底部七十五毫米。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配電盤/配電箱「裝在哪、怎麼留空間」。核心精神:帶電部位外露的盤箱要放在乾燥、有人管、只有合格人員碰得到的地方;潮濕或室外要用防水型;不能靠近易燃物;要留出操作維護的工作空間;管槽從底部進盤時也要留足配線空間。
實務重點
- 第一款:只要有帶電部分露出,就必須裝在「永久乾燥場所」,且要受充分監控、僅合格人員可觸及。實務上就是配電室、機房這類管制空間,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去亂摸。
- 第二款:裝在潮濕場所或室外,盤箱本體要「防水型」。選型時就要確認外殼防護等級符合防水需求。
- 第三款:盤箱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佈置時注意周邊不要堆放可燃物料,避免電氣故障引燃。
- 第四款:操作與維護需接近的部分,要依「表八」留工作空間。這是給人站、開門、抽出元件、退避的安全距離,數值依表八,不可自行縮減。
- 第五款:管槽從底部進入盤箱,當導線要從匯流排、支撐或其他阻礙物「下方」進出時,配線空間不得小於「表一二九」規定;且管槽含終端配件凸出箱體底部不得超過 75 毫米。
注意事項
- 工作空間(表八)與底部配線空間(表一二九)的實際數值請直接查對應表格,本條只指向表,不在條文內列數字,設計與審圖時務必以表為準。
- 「75 毫米」是管槽連同其終端配件超出箱體底部的上限,底部進線施工時要量到配件末端,不是只量管子。
- 帶電部分露出的盤箱選址,乾燥、監控、限合格人員三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 室外/潮濕場所選防水型盤箱,要從採購選型階段就確認,事後加裝難以補救。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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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體 封閉箱體底部與匯流排、導線支撐或其他 阻礙物之最小間隔 (mm) 有絕緣之匯流排、導線支撐或其他 阻礙物 200 無絕緣之匯流排 250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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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電壓 (V) 最小工作空間 (m) 情況1 情況2 情況3 0-150 0.9 0.9 0.9 151-600 0.9 1.0 1.2 601–1,000 0.9 1.2 1.5 註:1.本表所指之「情況」定義如下: 情況 1.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一邊,且另一邊無帶電部分或無接地 組件;或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且由絕緣物有效防 護。 情況 2.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一邊,且另一邊為接地組件。混凝 土、磚造或瓷磚牆壁視為接地。 情況3.暴露之帶電部分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 2.對地電壓600 V至1,000 V部分,適用於直流用電設備之最小工作空間。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