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111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運轉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開關、開關裝置及作為開關用斷路器之裝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開關裝置」這一節的開宗明義條文,劃定適用範圍:凡是運轉電壓 600 伏特以下的開關、開關裝置,以及拿來當作開關使用的斷路器,其裝設都要照本節(第 111 條起的這一節)的規定來做。

簡單說,這是一條「總則/範圍宣告」,告訴你後面這一整節的規矩管的是哪些設備、哪個電壓級距。

實務重點

  • 適用對象有三類:開關、開關裝置、以及「作為開關用」的斷路器。注意第三類的關鍵在用途——斷路器若被當成日常開閉操作的開關用,就一併納入本節規範。
  • 電壓門檻:以「運轉電壓 600 伏特以下」為界。超過 600V 的開關設備不適用本節,要找對應其他章節的規定。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這是排除條款。若本規則其他地方對特定情況另有規定,從其特別規定;本節屬於一般通則。

注意事項

  • 設計或查核低壓開關裝置前,先確認電壓級距是否落在 600V 以下,再決定是否套用本節後續各條。
  • 遇到斷路器時要判斷它的實際用途:純粹作過電流保護,還是兼作開關操作——後者就要依本節對「開關」的要求一併檢視。
  • 本條本身不含任何安裝數值或施工方法,實際的裝設要求要看本節後續各條,不要把範圍條文當成施工依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