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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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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配線用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及手孔之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長度不得小於最大有遮蔽層電纜外徑四十八倍,或最大無遮蔽層電纜外徑三十二倍。 二、轉彎或U型拉線: (一)電纜進入側至另一側之長度,不得小於最大電纜外徑三十六倍,加上同一側之其他電纜外徑之總和。 (二)入口與出口之距離:不得小於電纜外徑三十六倍。但無遮蔽層之電纜得縮減為電纜外徑二十四倍以上。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最小容積:直線拉線長度 ≥最大有遮蔽電纜外徑四十八倍或最大無遮蔽外徑三十二倍;轉彎/U 型拉線——進入側至另一側 ≥最大電纜外徑三十六倍加同側其他電纜外徑總和,入口與出口距離 ≥外徑三十六倍(無遮蔽得縮為 ≥二十四倍)。

實務重點

  • 直線:48 倍(有遮蔽)/32 倍(無遮蔽);轉彎:36 倍(有遮蔽)/24 倍(無遮蔽)。

注意事項

  • 48/32/36/24 倍為原文係數;箱體過小會迫使電纜彎曲半徑不足損傷絕緣。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