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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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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斷路器跳脫元件之始動電流標置,或電子致動式熔線之最小跳脫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量六倍。 二、熔線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三倍。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斷路器跳脫元件始動電流標置、或電子致動式熔線最小跳脫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量的 6 倍;熔線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量的 3 倍。

實務重點

  • 上限:斷路器/電子熔線 ≤導線容量 ×6;熔線 ≤導線容量 ×3。

注意事項

  • 6 倍 / 3 倍為原文係數;高壓允許較高倍數以容許變壓器激磁湧流,但仍以保護導線不過熱為界。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