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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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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連接至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或第三節規定。 建築物隔離設備之電源側配線除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外,應符合本規則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 一、電源輸出:由獨立型系統供電至用戶配線系統者,電源輸出容量得低於所計算之負載。由獨立型系統供電之所有電源容量總和,不得小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器具負載。納入計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得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線徑與保護:介於獨立型系統電源與建築物隔離設備間之電路導線,其線徑應以獨立型系統電源輸出額定總和決定。三相併聯之各相負載應受控制或平衡,使其能與電源總容量規格相容。 三、單相一百十伏特以下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得供電一百十伏特至單相三線一百十伏特或二百二十伏特之用戶總開關或配電箱,該總開關或配電箱應無二百二十伏特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所有供電電源額定值總和應小於用戶總開關中性匯流排之額定值。 (二)前目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單相一百十伏特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四、獨立型系統得供電給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系統。 五、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併聯電源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並應有標明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之標識。 六、獨立型系統供電應控制其電壓及頻率維持在適合所連接負載限制範圍內。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連接獨立型系統的用戶配線依第二章第二/三節。建築隔離設備電源側配線重點:電源輸出容量可低於計算負載,但所有電源容量總和 ≥最大單一用電器具負載(一般照明不算單一負載);導線線徑以獨立型電源輸出額定總和決定;單相 110V 供電可給單相三線 110/220V 總開關(但無 220V 出線口、無多線式分路,且電源總額定 <中性匯流排額定)並須有警告標識;插入式反饋斷路器要加固定件並標識不得反饋;電壓頻率須維持在負載適用範圍。

實務重點

  • 電源容量 ≥最大單一器具負載;線徑按電源輸出總和。
  • 反饋斷路器加固定件 + 標識;電壓頻率受控。

注意事項

  • 110V/220V、第二章第二/三節為原文要求;獨立系統容量設計以「最大單一負載」為底線,避免帶不動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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